發布時間:2014-02-26 共1頁
中國精算師協會會員繼續教育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升精算師的專業素質和職業能力,進一步強化精算師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意識,推進繼續教育工作,根據《中國精算師協會章程》、《中國精算師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會員,是指中國精算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個人會員。
第三條從事精算實務工作的正會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并接受本會考核。
準會員、從事精算教育工作的正會員及本會認可的與精算實務工作無直接關系的其他正會員,可自愿參加繼續教育,本會不進行考核。
第二章繼續教育的形式和要求
第四條繼續教育包括以下形式:
(一)參加本會舉辦或委托其他機構舉辦的年會、培訓、研討會、學術報告會、專業論壇等;
(二)參加本會認可的其他精算組織舉辦的年會、培訓、研討會等;
(三)參加本會認可的與精算工作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專業論壇、研討會;
(四)公開發表精算著作、精算論文等;
(五)參與本會的相關工作;
(六)參加本會認可的其他活動。
第五條繼續教育考核周期為1年,即從當年度1月1日起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
會員在一個考核周期內參加繼續教育累計達到12學分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上一考核周期超出的學分不得滾動至下一考核周期。
第六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可向本會申請豁免當期考核,經本會同意后,不參加當期考核,繼續參加下一期考核:
(一)在境外停留6個月以上;
(二)生育休產假;
(三)因病無法正常工作的時間超過6個月;
(四)當年7月1日后入會;
(五)本會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
第七條本會負責制定并完善繼續教育的規劃及相關制度。
第八條本會負責確認和登記會員參加繼續教育的學分,并進行考核。
第九條每一考核周期結束后的三個月內,會員應向我會申報繼續教育情況,屬于考核范圍的須填寫繼續教育學分確認表或豁免申請表,提交我會審核。審核中我會可根據情況要求會員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屬于考核范圍且未獲得考核豁免的會員,若未向我會申報繼續教育情況,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第四章罰則
第十一條會員繼續教育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我會可視情節做出下列處罰:
(一)會內通報;
(二)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參加強制培訓;
(三)撤銷其會員資格,并收回會員證書。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