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6 共1頁
越來越多的保險產品突出生存金快速返還的噱頭,但快返不意味多返。保監會近日規定兩全保險的生存保險金首次給付不得早于保單生效后3年、保險期間不得少于5年。保險業內人士分析,快速返還將減少保險公司可用于投資的資金量,從而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獲利難度,迫使其降低保單未來支付的保險金或者調低基本保額。所以,保險產品越是快速返還則其保險功能越是弱,而且產品費率也可能越高。
兩全險3年內不得返還
保監會近日下發《關于〈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兩全保險的生存保險金首次給付不得早于保單生效后3年、保險期間不得少于5年,保險公司對不符合規定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在2012年前修改并重新上報保監會備案。
據滬上一家中資壽險公司的市場部負責人介紹,目前市場上在3年以內開始返還生存保險金的產品數量超過60款。而且大多數壽險公司推出的快速返還型保險產品屬于熱賣品種,在市場上頗受客戶歡迎。例如,幸福人壽的祥利兩全保險(分紅型)自保單生效后一年開始可返還,華夏人壽的童鑫鎖兩全保險(分紅型)自保險合同生效起滿90日開始可返還,泰康人壽(微博)的幸福人生A款終身年金保險(分紅型)甚至自猶豫期結束的次日開始可返還。
以上保險業內人士分析,快速返還型保險產品的返還期限越來越短,一方面是迎合投資者希望在買了保險產品后盡快拿回本金獲得收益的心理,另一方面是保險公司以快速返還為噱頭拉保費競爭市場份額。但是,過于強調快速返還使保險產品明顯偏離了保障功能的本義,而類似于銀行理財產品和基金產品。
快返實際上并未多返還
“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險產品快返實際上并未多返還。”另一家合資壽險公司的精算師分析,快速返還型保險產品只是提前支付了生存保險金而已,所返還的生存保險金仍是客戶所交保費的一部分而并非額外收益,“快速返還”只是作為產品的包裝方式。
該保險精算師表示,其實快速返還型保險產品會加大保險公司的運作成本,快速返還將減少保險公司可用于投資的資金量,從而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獲利難度,迫使其降低保單未來支付的保險金或者調低基本保額。所以,保險產品越是快速返還則其保險功能越是弱,而且產品費率也可能越高。
據了解,此前保險產品的生存金至少在第5年末才向客戶返還。從整體來看,快速返還型保險產品和非快返保險產品的收益水平差別并不大,基本相當于長期定存的收益率,另外多了保障功能和分紅收益。生存保險金的首次給付時間并不是重要因素,關鍵是要看總收益有多少。
部分快速返還型保險產品情況
| 產品名稱 | 最早返還時間 |
| 幸福人壽的祥利兩全保險(分紅型) | 自保單生效后一年 |
| 華夏人壽的童鑫鎖兩全保險(分紅型) | 自保險合同生效起滿90日 |
| 泰康人壽的幸福人生A款終身年金保險(分紅型) | 自猶豫期結束的次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