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6 共2頁
中國精算師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國精算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自律管理,明確會員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國精算師協會章程》,制定《中國精算師協會會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協會設立會員管理工作部(以下簡稱會員管理部),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對會員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包括:個人正會員、準會員。
個人和單位申請成為協會的會員,應當具備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入會條件。
第四條 會員應當根據本辦法辦理退會或重新入會手續。
第五條 會員享有本辦法規定的權利,同時應當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
第二章 入 會
第六條 協會在每年的三月和八月接受入會申請,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對會員申請進行審核。
第七條 會員管理部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下對會員入會資格進行審核。
第八條 申請成為協會個人正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中國精算師資格;并且從事精算及相關工作累計三年(含三年)以上;
(二) 具有通過考試所取得的國外精算師資格,并且已取得該協會正會員資格,提出申請時應當在中國境內的政府、商業機構或其他相關領域任職;從事精算及相關工作累計三年(含三年)以上;
(三) 協會認可的其他資格。
第九條 申請成為協會個人準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具有中國準精算師資格;
(二) 通過與中國準精算師資格考試水平相當的境外準精算師資格考試,并且已取得該協會準會員資格;提出申請時應當在中國境內的政府、商業機構或其他相關領域任職。
第十條 申請成為協會單位會員的團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依法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保險公司及其它相關機構;
(二) 開辦有精算專業的大專院校;
(三) 依法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經營范圍包括精算咨詢或精算審計業務的中介機構;
(四) 協會認可的其他相關機構。
第十一條 申請成為個人準會員和個人正會員,申請人應當向會員管理部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國精算師協會個人會員注冊申請表》;
(二) 身份證明及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 申請成為個人正會員須提交協會兩名正會員的推薦意見;
(四) 本會員管理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成為單位會員的團體應當向會員管理部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國精算師協會單位會員注冊申請表》;
(二) 商業機構須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本會員管理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會員管理部對提交的入會申請進行審核,在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的條件下,在每年的六月底或十二月底以前做出通過或者不通過的決定。
第十四條 對通過會員管理部審核的申請人,協會予以注冊,按規定繳納會費后,頒發個人會員證書或單位會員證書。
對未通過審核的申請人,會員管理部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不予辦理會員注冊: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二) 無國籍的個人;
(三) 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個人;
(四) 在從事精算、財務、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個人;
(五) 受吊銷精算師、準精算師資格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個人;
(六) 受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團體;
(七) 因在執業期間違反法律法規及協會相關規定、管理辦法情節嚴重被撤銷會員資格,自會員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不滿五年的個人和團體;
(八) 因未能按規定完成后續教育或未繳納會費被撤銷會員資格,自會員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不滿一年的個人;
(九) 協會決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