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6 共2頁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正會員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 監督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 監督協會的會費收支;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七條 個人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 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行業規范和準則;
(三) 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四) 承擔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 完成協會要求的后續教育。
第十八條 單位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派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并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推薦協會理事人選;
(三)享受協會提供的數據信息與研究成果;
(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五) 監督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九條 單位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傳達、執行協會決議;
(二) 組織精算人員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 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 承擔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四章 會 費
第二十條 會費繳納時間:
(一)協會會員應履行繳納會費的義務,新會員入會費,應自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內繳納,下半年入會會員免繳當年會費。
(二) 會員年度會費應于每年3月15日之前繳納。
第二十一條 會費標準
會費標準遵照創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標準收取。會費調整,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會費豁免
(一)在學校或政府部門任職,繳納會費確有困難的,經會員管理部審批,可以申請100%或50%的會費豁免。
(二)申請豁免會費的程序如下:
1. 從協會網站下載并提交會費豁免申請表;
2. 會員管理部對申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會員予以會費豁免。
第二十三條 延遲繳費
(一) 若個人正會員或單位會員未按本辦法的規定按時繳納會費,并自應繳納會費截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的,在補繳會費前不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若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十二個月仍未繳納會費,視同自動退會,取消其會員資格。再次申請會員資格,需要補繳所欠會費。
第五章 退會與重新入會
第二十四條 會員入會后可以申請退出協會。
第二十五條 申請退出協會,應提交退會申請書,并交回協會頒發的會員證書。
第二十六條 申請退會的會員資格自協會接到退會申請書時終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將視情節撤銷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
(一) 在執業期間違反法律、法規及中國精算師協會相關規定、管理辦法,情節嚴重的;
(二) 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會員義務,情節嚴重的;
(三) 協會決定的應予撤銷會員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會員資格終止后,該會員不再享有本辦法規定的會員權利。
第二十九條 會員資格終止后,如果重新申請入會,按照新會員標準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精算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