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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修訂變化解讀

發布時間:2015-05-08 共1頁

2015中級會計職稱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修訂變化解讀

  

  以下是對比及變化詳情解讀:

變化情況說明

考場規則2015年5月版本

考場規則2013年版本

沒有變化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的正常考試秩序,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的正常考試秩序,制定本規則。

沒有變化

第二條 開考前30分鐘,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經監考人員核對準考證和身份證后,完成電子簽到及身份校驗,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放置在桌面上,以備檢查。考試開始3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第二條 開考前30分鐘,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經監考人員核對準考證和身份證后,完成電子簽到及身份校驗,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放置在桌面上,以備檢查。考試開始3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第三條拆分為兩條,將“作弊”改為“違紀”。

第三條 考場為考生統一提供演算草稿紙和演算用筆,考試結束后由監考人員統一收回,考生不得帶出考場,違者按違紀處理

第三條 考場為考生統一提供演算草稿紙和演算用筆,考試結束后由監考人員統一收回,考生不得帶出考場,違者按作弊處理。

原第三條第二段改變內容后變為新第四條,相當于更明確增加一條違紀事項。

第四條 考生進入考場時,應將除準考考證、身份證之外的其他物品(手機應設置成關機或靜音狀態)存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物品存放處,違者按違紀處理。

第三條第二段:考生進入考場時,必須將隨身攜帶的背包、文字資料、手機等通訊設備(調至關閉狀態)、計算器及其他電子設備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物品存放處。

原第四條變為第五條。更加完善,增加核對照片的規定。

第五條 考生入場后,在登錄界面輸入準考證號進行考試登錄,并核對考試機屏幕顯示的照片、姓名、性別、準考證號和身份證號是否正確,等待考試開始。

第四條 考生入場后,在登錄界面輸入準考證號和證件號進行考試登錄,核對考試機屏幕顯示的姓名、性別、準考證號和證件號是否正確,等待考試開始。

原第五條變為第七條,措辭增加一段。見紅色字體部分。

第七條 在考試過程中,如出現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信息有誤、運行故障等異常情況,考生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幫助解決,不得自行處置。 
在異常情況處置期間,考生應在座位上安靜等待,聽從監考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引導。根據處置時間,將相應延長相關考生的考試時間或更改參考批次。

第五條 在考試過程中,如出現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信息有誤、運行故障等異常情況,考生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幫助解決,不得自行處置。

原第六條改為新第七條后增加一段。刪除“考試開始后,計算機自動進入答題界面”。

第八條 開考30分鐘后未在考試機上登錄的考生,視為缺考,考試系統將不再接受該準考證號登錄。

 

第六條 考試開始后,計算機自動進入答題界面。 
開考30分鐘內未在考試機上登錄的考生,視為缺考,考試系統將不再接受該準考證號登錄。

 

原第七條變為第九條,并增加“憑本人身份證出入考場,暫離考場的時間計入本人的考試時間”的表述。

第九條 考生在考試中途不得隨意離場,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開考場,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的工作人員陪同憑本人身份證出入考場,暫離考場的時間計入本人的考試時間。

第七條 考生在考試中途不得隨意離場,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開考場,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的監考人員陪同。

原第八條變為第六條,措辭沒有變化。

第六條 考生應自覺遵守考場秩序,尊重考試工作人員,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保持考場安靜,遇到問題應舉手向監考人員示意。

第八條 考生應自覺遵守考場秩序,尊重考場工作人員,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保持考場安靜,遇到問題可舉手向監考人員示意。

無變化

第十條 開考2小時后,考生方可交卷。考試結束時間到達時,系統自動為所有未交卷的考生統一交卷。

第九條 開考2小時后,考生方可交卷。考試結束時間到達時,系統自動為所有未交卷考生統一交卷。

措辭略變化,實質意義無變化。

第十一條 考生交卷后,應當立即離開考場,不得關閉考試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或喧嘩。

第十條 考試結束后,考生不得關閉計算機,必須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或喧嘩。

將后果擴大化,不僅僅限于成績差錯。所以考生務必要按照要求操作噢!

第十二條 考生因未按要求操作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負。

第十一條 考生因未按要求操作造成成績差錯的,后果自負。

違規、違紀措辭對調,對考生無實質影響。

第十三條 考生在考試期間違紀、違規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12號令)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考生在考試期間違規、違紀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12號令)進行處理。

沒有變化。應為“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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