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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經濟法習題集:公司法律制度(綜合題)

發布時間:2014-02-22 共1頁

 公司法律制度(綜合題)
一、綜合題(凡要求計算的項目,均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有計量單位的,應予以標明,標明的計量單位與題中所給的計量單位相同;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除特殊要求外,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凡要求解釋、分析、說明理由的內容,必須有相應的文字闡述)
1.甲、乙、丙、丁、戊擬發起設立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初步擬定的公司章程包括以下內容:①注冊資本2000萬元,其中甲、乙共以貨幣600萬元出資;丙以實物作價出資,經評估機構評估為800萬元;丁以其專利技術出資,作價600萬元。因為資金問題,各股東都在成立之時首次出資都只繳納30%,其他部分在5年內繳足。②公司不設董事會,由甲任執行董事;乙擔任經理;公司不設監事會,由乙兼任公司的監事。③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經理應當負責召集和主持。
A公司成立后經營順利,迅速發展,于2008年6月發行股票并上市交易。2009年一季度發生下列事項:
(1)公司召開董事會,通過以下決議:①根據經理丙的提名解聘財務負責人甲;②決定發行公司債券,責成董事乙準備有關發行文件報送有關部門審批;③增選戊為公司董事,1年前戊曾因挪用公司財產被判刑6個月。
(2)該公司注冊資本15000萬元人民幣,2008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為20000萬元人民幣。公司自成立以來沒有發生虧損,已提取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8000萬元,公司決定2009年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
(3)公司董事丁決定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轉讓給B公司。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
(1)股東的出資時間是否符合規定?
(2)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是否符合規定?
(3)股東大會會議救濟制度是否規定?
(4)A公司董事會通過的三項決議是否符合規定?
(5)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積金的做法是否合規定?
(6)公司董事丁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轉讓給B公司是否規定? 
 
正確答案:
(1)股東的出資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本題中,股東約定其他部分在5年內繳足是錯誤的。
(2)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不符合規定。首先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其次乙兼任監事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的監事。
(3)股東大會會議救濟制度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①公司董事會通過的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的決議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行使的職權之一是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②董事會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③增選戊為公司董事不符合規定。首先,選舉董事應當由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其次,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
(5)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積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A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已為8000萬元,可不再提取。
(6)公司董事丁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轉讓給B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2006年6月至2007年第一季度的時間不足1年,因此不得轉讓。
 
2.甲、乙國有企業與另外9家國有企業擬聯合組建設立,"光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內容為:公司股東會除召開定期會議外,還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監事提議召開。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規定的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方面的不合法之處。經全體股東協商后,予以糾正。
2008年1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記成立,注冊資本為1億元,其中甲以工業產權出資,協議作價金額1200萬元;乙出資1400萬元,是出資最多的股東。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東會會議,設立了董事會。
2008年3月,光中公司董事會發現,甲作為出資的工業產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價額,為了使公司股東出資總額仍達到1億元,董事會提出了解決方案,即:由甲補足差額;如果甲不能補足差額,則由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分擔該差額。
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后,經濟效益較好,董事會制訂了一個增加注冊資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將公司現有的注冊資本由1億元增加到1.5億元。增資方案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時,有7家股東贊成增資,7家股東出資總和為583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58.3%;有4家股東不贊成增資,4家股東出資總和為417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41.7%。股東會通過了增資決議,并授權董事會執行。
2008年4月,光中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違反了合同約定被訴至法院,對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總公司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光中公司設立過程中訂立的公司章程中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規定有哪不全法之處?說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東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為什么?
(3)光中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于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的內容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應替海南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光中公司最初訂立的公司章程中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規定的不合法之處是:臨時股東會議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監事提議召開。根據《公司法》規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2)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首次股東會議應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所以應由乙召集和主持。(3)光中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于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的內容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時,應當由交付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4)光中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對公司的重大問題作出決議,需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對某些涉及股東根本利益的事項的表決,如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光中公司討論表決時,同意的股東的出資額占表決權總數的
58.3%,未達到2/3的比例,因此增資決議不能通過。
(5)光中公司應替海南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分公司是總公司管理的一個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依法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公司的總公司承擔。
 
3.某市甲、乙、丙三企業經協商決定共同投資設立一從事生產經營的公司。甲、乙、丙訂立了發起人協議,協議中的部分內容如下: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名稱為光華實業公司;公司注冊資本150萬元,其中甲以貨幣出資70萬元,乙實物出資30萬元,丙出資50萬元(其中以專利技術出資折價36萬元);委托甲辦理設立公司的申請登記手續。
甲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請人在公司名稱、出資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處,甲經與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糾正。2008年1月10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頒發了于當日簽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名稱為"光華××××公司"(以下簡稱光華公司)。甲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成立應當公告,并于同年1月25日發出公司成立的公告。2008年2月,光華公司擬與美國丁公司在本市投資設立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雙方經過商談達成初步協議,協議中的部分內容如下:合營企業注冊資本200萬元,光華公司以現金及實物出資160萬元,丁公司出資折合人民幣40萬元;雙方分期出資,光華公司第一期出資30萬元,丁公司第一期出資折合人民幣5萬元;雙方各派1名代表組成董事會。后因其他原因,該合營企業未設立。2008年3月,經光華公司董事會決定,將公司資金50萬元以公司財務人員王某的名義開立賬戶存儲。2008年4月,光華公司發生嚴重財務危機,為此,經公司董事會研究并一致通過,決定公司解散。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丙訂立的發起人協議中關于公司名稱、出資方式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請說明理由。
(2)甲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光華公司成立應公告,甲的觀點是否正確,為什么?
(3)光華公司成立的日期應當是哪一天?
(4)光華公司與美國丁公司達成的初步協議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之處,為什么?
(5)光華公司董事會決定將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這種行為是滯違法?如果違法,應承擔哪法律責任?
(6)光華公司董事會決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正確答案:
(1)首先,公司名稱不符合法律規定。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其次,出資方式符合法律規定。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也就是說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的金額可以達到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70%。
(2)甲的觀點不正確。因為我國《公司法》沒有要求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公告。
(3)光華公司成立的日期為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2008年1月10日。
(4)丁公司的出資比例不符合法律規定。按照規定,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未達到法定要求。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資額不符合法律規定。按照規定,合營合同規定分期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資沒有達到法定限額。公司董事會的組成人數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按照規定,合營企業的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協議中商定的公司董事會的組成人數低于法律規定。
(5)光華公司董事會決定將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行為違法。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不得將公司資金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6)光華公司董事會決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規定,對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由股東會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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