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2 共1頁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綜合題)
一、綜合題(凡要求計算的項目,均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有計量單位的,應予以標明,標明的計量單位與題中所給的計量單位相同;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除特殊要求外,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凡要求解釋、分析、說明理由的內容,必須有相應的文字闡述)
1.2008年4月1日,美國的甲公司和境內的乙公司達成股權轉讓協議,乙公司將自己60%的股權轉讓給甲公司,并依法變更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丙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甲、乙公司簽訂的合營合同、章程、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
①乙公司的債權債務由丙公司繼承。
②甲公司收購乙公司60%股權的價款為1200萬美元。甲公司應當自丙公司營業執照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600萬美元,其余價款在2年內付清。
③丙公司成立后,注冊資本由原來的2000萬美元增加至3000萬美元,雙方按所持比例認購增資,增資部分雙方分期繳付,甲公司應當自丙公司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付第一期出資80萬美元。
④丙公司的投資總額擬定為10000萬美元。
⑤丙公司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擬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組織機構,股東會為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為合營企業的執行機構、監事會為合營企業的監督機構。其中,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營企業的董事長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長由乙公司委派。
⑥公司的主營業務為彩擴、洗像。
根據行業主管部門測算:甲公司在中國彩擴、洗像行業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1%,本次并購完成后,甲公司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將達到30%。
要求:根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①所提示的內容,指出乙公司的債權債務由丙公司繼承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②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股權并購價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3)根據本題要點③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繳付第一期出資的數額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4)根據本題要點④所提示的內容,指出丙公司的投資總額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5)根據本題要點⑤所提示的內容,指出丙公司的組織機構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6)根據本題要點⑥所提示的內容,指出丙公司在合營合同中是否應約定合營期限,并說明理由
(7)根據甲公司的市場占有率數據,甲公司在并購中應履行何種義務?
正確答案:
(1)乙公司的債權債務由丙公司承繼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由并購后的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債務。
(2)甲公司股權并購價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價款,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3)甲公司繳付第一期出資的數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的,分期繳付出資時,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在本題中,甲公司第一期出資額應不低于90萬美元(1000×60%×15%)。
(4)丙公司的投資總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5)丙公司的組織機構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規定,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應為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并且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合營企業無須設立股東會和監事會。
(6)丙公司在合營合同中應當約定合營期限。根據規定,服務性行業(包括彩擴、洗像)應當在合營合同中約定經營期限。
(7)甲公司應當就該情形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告。由于甲公司已經滿足了下述兩個條件: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并購導致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5%,所以甲公司應當就該情形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告。
2.2005年3月1日,ABC會計師事務所接受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下稱合營企業)的委托,對該企業2004年度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該會計師事務所指派的注冊會計師進駐合營企業后,了解到以下情況:
(1)合營企業系由日本的M公司與內地的N公司共同出資并于2003年9月30日正式成立。合營雙方簽訂的合營合同規定;①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為400萬美元,其中:M公司出資220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55%;N公司出資180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45%。②M公司以收購N公司所屬的一家全資子公司(下稱W公司)的資產折合120萬美元,另以機器設備折合60萬美元和貨幣資金40萬美元出資;N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折合160萬美元和貨幣資金20萬美元出資。③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分兩期進行,即自合營企業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合營各方必須將除貨幣資金之外的其他出資投入合營企業;其余的貨幣資金則應于2004年9月30日之前繳付完畢。④合營各方按出資比例進行收益分配。⑤合營企業的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其中,M公司委派3名,N公司委派2名。合營企業的董事長由M公司委派,副董事長由N公司委派。M公司與N公司在簽訂合營合同的同時,還簽訂了一份收購協議,該協議規定:M公司收購N公司所屬w公司的資產,并將該資產作為其出資投入合營企業,收購價款總額為120萬美元,M公司自合營企業正式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向N公司支付72萬美元,其余48萬美元在1年內付清。該協議規定的付款方式已經有關審批機關批準。
(2)合營企業成立后,合營各方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資義務。在履行第二期出資義務時,M公司則由N公司作擔保向銀行貸款40萬美元繳付了出資;N公司則由其母公司作擔保向銀行貸款20萬美元繳付了出資;M公司依照與N公司簽訂的收購協議于2003年12月28日向N公司支付了72萬美元,其余收購價款尚未支付。
(3)在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組織機構進行管理,M公司在合營企業中行使決策權。2005年2月,M公司經營發生困難,遂向N公司提出將其在合資企業所持股份轉讓給美國的X公司,N公司表示同意。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合營各方兩期繳付出資的行為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2)M公司與N公司簽訂的收購協議規定的支付收購價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3)M公司在第二期出資認繳完畢后可否在合營企業中行使決策權?并說明理由。
(4)如果M公司將在合營企業中所持股份轉讓給X公司,應履行何種法律手續?
正確答案:
(1)合營各方第一期繳付出資的行為符合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合營企業的投資者分期出資的,投資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在合營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合營各方第一期繳付的出資額均超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符合繳付期限的規定。在第二期繳付出資時,M公司繳付出資的行為不符合規定,N公司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合營各方不得以他人的財產權益為其出資作擔保,M公司以N公司的財產權益為其出資作擔保違反了該規定。
(2)M公司與N公司簽訂的收購協議規定的支付收購價款的方式符合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外方投資者以收購國內企業資產用于出資的,應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但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支付的,經審批機關批準,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并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
(3)M公司在第二次出資認繳完畢后不應在合營企業中行使決策權。因為,盡管合營合同規定M公司出資比例占注冊資本的55%,并且M公司委派了3名董事并由其委派的董事擔任董事長,但是,根據有關規定,投資各方應按實際繳付的投資額行使決策權,控股投資者以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投資的,在其付清全部購買金額之前,不能取得企業的決策權。M公司和N公司在第一期出資認繳完畢后,M公司實際繳付出資僅為60萬美元,至2003年12月28日,加上M公司支付的收購資產的購買金,也僅為132萬美元,而N公司實際繳付1.60萬美元。在第二期出資認繳完畢后,M公司即使加上不符合規定繳付的出資,也僅為172萬美元,而N公司則實際繳付180萬美元。故M公司不應取得合營企業的決策權。
(4)M公司將在合營企業所持股份轉讓給X公司,應辦理以下法律手續:第一,提出出資轉讓申請;第二,經合營他方同意,并經董事會一致同意通過;第三,報經原審批機構批準;第四,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2008年1月15日,甲出資5萬元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以下稱A企業)。甲聘請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萬元以上的合同,須經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經甲同意,以A企業名義向善意第三人丙購買價值2萬元的貨物。
2008年7月4日,A企業虧損,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債務,甲決定解散該企業。并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為清算人對A企業進行清算。經查,A企業和甲的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如下:(1)A企業欠繳稅款2000元,欠乙工資5000元,欠社會保險費用5000元,欠丁10萬元;(2)A企業的銀行存款1萬元,實物折價8萬元;(3)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萬元。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乙于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入價值
2萬元貨物的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試述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
(3)試說明A企業如何滿足丁的債權請求。
正確答案:
(1)乙于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盡管乙向丙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職權,但丙為善意第三人,因此,該行為有效。
(2)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為: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②稅款;③其他債務。
(3)首先,用A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9萬元清償所欠乙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償所欠丁的債務;其次,A企業剩余財產全部用于清償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個人財產清償;第三,在用甲個人財產清償時,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甲用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債務后,剩余的2000元應由甲承擔持續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五年內未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