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2 共1頁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簡答題)
一、簡答題(凡要求計算的項目,均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
1.A、B、C三人擬設立甲有限合伙企業,A、B為普通合伙人,C為有限合伙人。該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為"順發貿易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部分要點如下:C以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由C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在合伙企業經營期間,發生以下事項:
(1)C對D表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與D簽訂了600萬元的買賣合同。D按照合同約定向合伙企業發貨,由于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只有500萬元,不足以清償100萬元的貨款。
(2)C同甲合伙企業進行了150萬元的交易,合伙人A認為,由于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C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3)C自營同甲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獲利180萬元。合伙人B認為,由于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C不得自營同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其獲利180萬元應當歸甲合伙企業所有。
要求:
(1)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名稱是否符合規定?
(2)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協議的約定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3)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①債權人D能否就甲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的100萬元向有限合伙人C追償?并說明理由。
②A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③指出B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合伙企業名稱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該企業名稱中并沒有標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規定的。其名稱應該為"順發貿易有限合伙企業"。
(2)①C的出資方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②由C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③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的約定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因此,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來處理。
(3)①債權人D可以向有限合伙人C追償。根據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②A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B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2009年3月,美國乙公司擬收購境內甲公司60%的股權,甲公司變更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下稱"丙公司")。雙方擬訂的收購方案的有關要點如下:
(1)改組前的甲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甲企業擬將60%的股權轉讓給乙公司,轉讓價款為450萬美元;乙公司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后半年內向甲企業支付250萬美元,余款在2年內付清。
(2)丙公司成立后注冊資本增加至1200萬美元,投資總額擬為3300萬美元。
(3)丙公司的經營期限為20年。經營期滿后,丙公司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甲企業所有。在乙公司投資回收完畢之前,丙公司的收益按甲企業20%、乙公司80%的比例進行分配。乙公司投資回收完畢后,甲企業與乙公司按出資比要求: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乙公司向甲企業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期限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2)丙公司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安排是否符合規定?
(3)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乙企業向甲企業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在本題中,乙公司在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收購價款的比例低于60%,而且總期限超過了1年。
(2)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安排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在本題中,丙公司投資總額為3300萬美元,未超過注冊資本1200萬美元的3倍。
(3)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資各方只能按照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外國投資者不能提前回收投資。
3.德國甲公司為汽車生產企業,2009年5月,甲公司擬收購丙公司的廠房和流水線并將該整體資產與境內乙國有獨資公司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主要業務為汽車生產。德國甲公司在與乙公司、丙公司協商后,擬訂投資方案和合同中有關要點如下: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為2000萬美元,甲公司出資1000萬美元,其中包括:現金出資500萬美元,收購的丙公司的資產出資500萬美元。其中現金出資的部分,甲公司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后6個月向合營企業支付第一期出資400萬美元,余款在2年內付清。
(2)丙公司整體資產收購價款為500萬美元,甲公司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后半年內向甲企業支付280萬美元,余款在1年內付清。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成立后合營期限為20年。
(4)合營企業經營期滿,企業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方所有,外方在經營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5)已知甲公司當年在中國汽車行業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0%。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及有關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甲公司現金出資部分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支付丙公司收購價款的期限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3)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否必須約定合營期限?
(4)約定的外方在經營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5)根據要點(5)所提示的內容,回答甲公司需要履行何種義務?
正確答案:
(1)甲公司現金出資部分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對于并購價款以外的其余部分出資,合同、章程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因此,本題約定甲公司第一期出資在營業執照頒發后6個月支付是不符合規定的。
(2)甲公司支付丙公司收購價款的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分期繳付出資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因此,本題約定的在6個月內支付280萬元是不符合規定的。
(3)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
(4)約定的外方在經營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是不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只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的外方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資。本題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因此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資。
(5)由于甲公司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根據規定,甲公司應就所涉情形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