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2 共1頁
合同法律制度(簡答題)
一、簡答題(凡要求計算的項目,均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
1.2009年3月5日,A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B銀行簽訂一份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總額為4億元;借款期限為2年零6個月;借款利率為年利率6.8%,2年零6個月的應付利息在發放借款之日預先一次從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滿時一次全額歸還所借款項;借款用途為用于某商業廣場項目的開發建設;A公司應當按季向B銀行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和借款資金使用情況;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按借款總額支付1%的違約金。但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
B銀行依照約定于2009年3月6日向A公司發放了4億元的借款,并從發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零6個月的借款利息。2009年4月5日,B銀行從A公司提供的相關財務會計資料中發現,A公司已將該借款資金的一部分挪用作高檔別墅項目的開發建設,遂要求A公司予以糾正,A公司以借款資金應當由自己自行支配為由面未予糾正。同年5月B銀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償還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為由拒絕償還借款。同年8月,B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償還借款。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息預先從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如何處理?
(2)根據上述提示內容,A公司向B銀行的實際借款數額是多少?應如何支付利息?
(3)B銀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息預先從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從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B銀行預先從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不符合有關規定,A公司可以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
(2)該借款合同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A公司的實際借款數額=4-4×68%×25=3.32(億元)。由于合同中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也沒有提及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根據規定,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時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3)B銀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本案由于A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因此B銀行有權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2.甲、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將一批木板賣給乙,乙于收到貨物后一定期限內付款。為了保證合同履行,經乙與甲、丙協商同意,甲又與丙簽訂了一份質押合同。質押合同約定,丙以其可轉讓商標專用權出質為乙擔保(已向有關部門辦理了出質登記),當乙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由丙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合同生效后,甲依約定將木板運送至乙所在地,乙認為木板質量不符合標準,要求退貨。由于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木板的質量要求,于是甲與乙協商,建議乙改變該批木板的用途,同時向乙承諾適當降低木板的售價。乙同意甲的建議,但要求再延期1個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在此期間甲因資金周轉困難,遂要求丙履行擔保責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為由拒絕履行。于是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同時通知了乙、丙。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如何確定標的物質量的履行規則?
(2)甲、丁之間的合同權利轉讓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后,丙對甲承擔的質押擔保責任是否對丁有效?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能確定,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甲、丁之間的合同權利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時通知了乙,所以甲、丁之間的合同權利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3)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后,丙對甲承擔的質押擔保責任對丁有效。《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債權時,也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3.甲乙兩公司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臺精密儀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貨,并負責將貨物運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貨物后10日內付清貨款。合同訂立后雙方均未簽字蓋章。7月28日,甲公司與丙運輸公司訂立貨物運輸合同,雙方約定由丙公司將100臺精密儀器運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運了70臺精密儀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將70臺精密儀器的貨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確切證據,隨即通知丙公司暫停運輸其余30臺精密儀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及時提供了擔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將其余30臺精密儀器運往乙公司,丙公司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30臺精密儀器全部毀損,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時全部交貨。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兩公司訂立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4)丙公司對貨物毀損應承擔什么責任?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甲乙兩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雖然甲乙雙方沒有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但甲公司已將70臺精密儀器交付給乙公司,乙公司也予以結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4)丙公司對貨物毀損應向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