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2 共1頁
考前沖刺(三)
一、單項選擇題(單項選擇題備選答案中,只有一個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多選、錯選、不選均不得分)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下列各項屬于非居民企業的是( )。
A.依法在中國境外成立,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企業
B.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但收入全部來源于境外的企業
C.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D.依法在中國境外成立,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也沒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正確答案:A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非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為居民企業。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為非居民企業。
2.下列選項中,不屬于宏觀調控權的是( )。
A.財政收入權
B.貨幣發行權
C.房地產市場規制權
D.利率調整權
正確答案:C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C選項屬于市場規制權。
3.下列關于股票和公司債券法律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確的足( )。
A.股票和公司債券都屬于有價證券
B.公司債券持有人在公司破產時,優先于股票持有人得到清償
C.發行股票和發行公司債券有不同法律要求
D.公司債券持有人和股票持有人均與公司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正確答案:D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特征。股票和公司債券都屬于有價證券,但它們有不同的法律特征:一是代表的關系不同,債券表示的是債權債務關系,股票表示的是股權關系;二是債券的本金可到期退還,而股金不能;三是股票的風險更大;四是債券的持有人在公司解散或破產的情況下,優于公司股東得到債務清償。
4.甲、乙、丙三位發起人共同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董事會,則董事會成員應為( )人。
A.3~9
B.3~13
C.5~15
D.5~19
正確答案:D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人數。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人數為5~19人。
5.經濟法主體中,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資格的取得,主要是依據( )。
A.憲法
B.立法法
C.民商法
D.組織法
正確答案:C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資格的取得,主要是依據傳統民商法。
二、多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備選答案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不選均不得分)
6.上市公司作為發行人依照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的,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的人員包括( )。
A.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
B.全體董事
C.總經理
D.董事會秘書
正確答案:BCD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證券發行的信息披露。根據規定,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其中,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見"上簽字、蓋章,因此選項A不選。
7.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下列情況除外( )。
A.為減少公司資本
B.將股份獎勵給本企業職工
C.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D.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正確答案:ABC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股份有限公司回購股票的情況。根據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8.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成員9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是( )。
A.董事人數減少至5人
B.未彌補的虧損為2100萬元
C.持有公司股份1/4的股東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D.總經理認為有必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正確答案:ABC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第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第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股本總額的1/3時;第三,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第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第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9.下列關于企業勞務確認收入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安裝勞務按照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B.宣傳媒介的收費,應在相關的廣告費用支付時確認收入
C.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D.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正確答案:ACD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所得稅收入確認的規定。宣傳媒介的收費,應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于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
10.下列所得來源的確定說法正確的有( )。
A.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B.銷售貨物,按照支付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C.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企業的所在地確定
D.租金所得,按照負擔或支付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正確答案:AD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所得來源的稅收規定。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
三、判斷題(每小題判斷結果正確的得1分,判斷結果錯誤的扣0.5分,不判斷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類題最低得分為零分)
11.證券代銷是指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然后再向投資者銷售,當賣出價高于購入價時,其差價歸證券公司所有;當賣出價低于購入價時,其損失由證券公司承擔。
A.對
B.錯
正確答案:B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證券公司代銷和包銷的規定。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然后再向投資者銷售,當賣出價高于購入價時,其差價歸證券公司所有;當賣出價低于購入價時,其損失由證券公司承擔的承銷方式屬于包銷,而不是代銷。
12.證券公司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的行為,屬于欺詐客戶的行為。
A.對
B.錯
正確答案:A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欺詐客戶的行為。本題的表述是正確的。
13.承攬合同簽訂后,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是由此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A.對
B.錯
正確答案:A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承攬合同的特點。因承攬合同是為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訂立的,如訂立合同后其需要改變,應允許定作人解除合同,以免給其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4.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財務負責人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免。
A.對
B.錯
正確答案:B 解題思路:本題考核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家出資企業的下列入員: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15.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管理人只可以由有關組織擔任,自然人不能擔任管理人。
A.對
B.錯
正確答案:B
四、綜合題(凡要求計算的項目,均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有計量單位的,應予以標明,標明的計量單位與題中所給的計量單位相同;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除特殊要求外,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凡要求解釋、分析、說明理由的內容,必須有相應的文字闡述)
16.甲公司是由自然人乙和自然人丙于2002年8月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4月,甲公司經過必要的內部批準程序,決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報送有關文件,報送文件中涉及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并上市的方案要點如下:
(1)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經過審計后的財務會計資料顯示: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資產總額為26000萬元,負債總額為8000萬元;在負債總額中,沒有既往發行債券的記錄;2003年度至2005年度的可分配利潤分別為1200萬元、1600萬元和2000萬元。
(2)甲公司擬發行公司債券8000萬元,募集資金中的1000萬元用于修建職工文體活動中心,其余部分用于生產經營;公司債券年利率為4%,期限為3年。
(3)公司債券擬由丁承銷商包銷。根據甲公司與丁承銷商簽訂的公司債券包銷意向書,公司債券的承銷期限為120天,丁承銷商在所包銷的公司債券中,可以預先購入并留存公司債券2000萬元,其余部分向公眾發行。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是否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資格?
(2)甲公司的凈資產和可分配利潤是否符合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并分別說明理由。
(3)甲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數額和募集資金用途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如果公司債券發行后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的期限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擬發行的公司債券由丁承銷商包銷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公司債券的承銷期限和包銷方式是否符合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甲公司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資格。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所有公司均可以發行債券。
(2)甲公司的凈資產符合發行債券的條件。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6000萬元。本題中,甲公司的凈資產為26000-8000=18000(萬元),故符合法律規定。
甲公司的可分配利潤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司發行債券,其最近3年的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本題中,甲公司最近3年的可分配利潤(1200+1600+2000)÷3=1600(萬元),大于債券的利息8000×4%=320(萬元),故符合法律的規定。
(3)公司發行債券的數額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司發行債券累計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40%,本題中,甲公司發行8000萬元的債券,8000/18000=44.4%,超過了法律規定的限額。
甲公司募集資金的用途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本題中,甲公司所募集的債券中,有1000萬元用于修建職工文體活動中心,屬于非生產性支出,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甲公司的債券期限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司債券上市,其債券的期限應當為1年以上,本題中甲公司債券的期限為3年。
(4)甲公司擬發行的債券由丁承銷商包銷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而本題只有丁一家承銷商進行承銷。
公司債券的承銷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代銷,包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天,而本題中,丁承銷商的包銷期限為120天。丁公司包銷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五、簡答題(凡要求計算的項目,均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
17.2002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一批生產設備,簽發了一張為期6個月的商業匯票。乙公司將該票據轉讓給丙,丙在匯票上記載"質押"文句。并在票據上簽章后交給丁,丁將匯票又轉讓給戊。戊向銀行提示付款。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的設備后,認為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甲、乙公司因此發生爭議。甲公司遂通知銀行停止支付票據款。
2002年10月9日,甲公司會計室被盜,除丟失現金外,還丟失1張商業承兌匯票。甲公司到銀行辦理了掛失止付手續。A將從甲公司盜得的匯票以甲公司的名義向B公司購買電腦一臺,B公司不知該匯票是A盜取的,收下了匯票,并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C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背書"字樣后將該匯票轉讓給了D,但D又將其轉讓給E。10月25日,E持該匯票向銀行提示付歙。銀行將票據款支付給E。甲公司得知后提出異議,銀行認為甲公司掛失止付已過12天,未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書。掛失止付通知書已失效。甲公司認為該匯票已經掛失止付,票據已失效。銀行不應明知票據已丟失仍然付款。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銀行能否以甲公司與乙公司存在合同糾紛為由拒絕支付票據款?
(2)若戊未獲提示付款,甲、乙、丙、丁應否向戊承擔票據責任?
(3)B、C、D、E對甲公司丟失的票據進行的票據行為是否有效?
(4)銀行認為甲公司掛失止付已過12天,未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書,掛失止付通知書已失效的理由是否正確?甲公司認為該匯票已經掛失止付,票據已失效,銀行不應明知票據已丟失仍然付款的理由是否正確?
(5)若E向銀行提示未獲付款,則E能否向A、B、C、D行使追索權?
正確答案:
(1)銀行不能以甲公司與乙公司存在合同糾紛為由拒絕支付票據款。因為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不同。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作用。
(2)若戊未獲提示付款,甲、乙、丁應向戊承擔票據責任。丙將匯票質押給丁,故對丁之后的被背書人戊不承擔票據責任。
(3)B、C、D、E的票據行為有效。票據取得人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票據轉讓者存在權利上的瑕疵而受讓票據,根據民法理論中的善意取得原則,只要票據形式合法,該票據取得人獲得的票據就受法律保護。
(4)銀行認為甲公司掛失止付已過12天,未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書,掛失止付通知書已失效的理由正確。掛失止付中人失票人喪失票據后的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為主張票據權利。失票人還應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普通訴訟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向銀行發出止付通知書。
(5)E可向A、B、D行使追索權。因C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背書",故對D的被背書人E不承擔保證責任。
18.甲、乙、丙三人合伙設立A企業,約定甲出資4萬元,乙出資3萬元,丙出資3萬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損益。A企業成立后.與B公司簽訂一購貨合同,保證人為丁。后因A企業無力償還貨款,B公司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丁以未約定保證形式,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為由拒絕。B公司遂對A企業和丁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還查明,甲對戊負有債務2萬元,戊對A企業負的債務2萬元;乙對C公司負有債務2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伙企業、擔保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丁認為未約定保證形式,自己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觀點是否正確?為什么?
(2)戊能否將甲欠他的2萬元債務與他欠A企業的2萬元債務抵銷?為什么?
(3)若乙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對C公司的2萬元債務,則C公司可以通過何種途徑用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清償2萬元債權?
正確答案:
(1)丁的觀點不正確。根據規定,未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人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題中,B公司與丁的保證未約定保證方式,所以丁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2)甲欠戊的2萬元債務與戊欠A企業的2萬元債務不能抵銷。依據規定,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3)C公司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依據規定,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19.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于2004年2月1日召開董事會會議,該次會議召開情況及討論決議事項如下:
(1)甲公司董事會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該次會議。其中,董事謝某因病不能出席會議,電話委托董事李某代為出席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2)甲公司與乙公司有業務競爭關系,但甲公司總經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為乙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損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會作出如下決定:解聘公司總經理胡某;將胡某為乙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收歸甲公司所有。
(3)為完善公司經營管理制度,董事會會議通過了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決定從通過之日起執行。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董事謝某電話委托董事李某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并行使表決權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簡要說明理由。
(2)董事會作出解聘公司總經理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董事會作出將胡某為乙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收歸甲公司所有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書面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本案中,董事謝某以電話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為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規定。
(3)符合法律規定。
(4)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職權應由股東大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