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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反不正當競爭公約》

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金融秩序,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反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強化行業自律機制,促進銀行業健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經中國銀行業協會全體會員單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適用于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第三條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承諾互相監督、共同遵守,自覺履行公約的各項約定,維護中國銀行業的整體形象。
  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四條本公約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單位或從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公約約定,損害其他銀行合法權益,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第五條會員單位在業務宣傳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只宣傳客戶可能獲得的收益,隱瞞或不客觀揭示業務風險;
  (二)采用虛假宣傳的手段,欺騙和誤導客戶;
  (三)對其他會員單位或同業非會員單位進行歪曲、詆毀,運用模糊概念或容易產生歧義的圖文材料影射其他會員。
  第六條會員單位在辦理本外幣存款業務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存款利率管理規定高息攬存或變相高息攬存;
  (二)向存款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法定利息以外的各種不正當費用;
  (三)辦理儲蓄業務,違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則強拉客戶開立代收代扣個人費用賬戶。
  第七條會員單位在辦理信貸業務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監管部門的規定,采取降低貸款條件爭攬客戶、開展授信營銷或提供承諾;
  (二)對單一客戶、關聯企業客戶和集團客戶的授信超過有關部門規定的限制比例;
  (三)超出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浮動范圍發放貸款、辦理票據業務;
  (四)在信貸業務營銷中向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各種不正當費用;
  (五)協助客戶逃避其他銀行信貸監管。
  第八條會員單位在辦理結算業務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為單位和個人開立賬戶;
  (二)拒絕受理、代理正常結算業務;
  (三)無理拒付應由銀行支付的票據款項;
  (四)簽發空頭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辦理空頭匯款;
  (五)違章簽發承兌、貼現票據,套取其他同業單位的資金;
  (六)任意壓票、退票,截留挪用客戶和其他同業單位的資金;
  (七)受理客戶的無理拒付,不扣、少扣客戶的滯納金;
  (八)放棄對違反結算紀律的制裁;
  (九)在支付結算制度之外規定附加條件。
  第九條會員單位在辦理銀行卡業務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向經辦人和持卡人支付各種不正當費用等惡性價格競爭手段來爭取市場份額;
  (二)在與特約商戶簽訂受理合約時,違反行業協會制訂的行業標準;
  (三)在已經開展銀行卡聯網聯合的地區安裝具有排他性的POS機、讀卡器及ATM機。
  第十條會員單位在辦理資金交易業務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規、超范圍進行有關交易業務操作;
  (二)在資金交易過程中,不按合同約定完成資金、債券的交割;
  (三)以發布虛假信息、串通制定非正常價格等手段擾亂市場,伺機獲利;
  (四)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非正常價格進行資金交易。
  第十一條會員單位在辦理證券業務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企業短期融資券、金融債券承銷過程中,通過惡意壓低承銷費用競爭客戶,擾亂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二)在債券投資、交易過程中,制造、散布虛假的信息誤導市場成員和客戶;利用內幕消息、非法交易等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通過對敲、操縱價格等方式影響市場價格走勢;
  (三)在債券投標過程中,惡意壓低投標價格,影響中標票面利率。
  第十二條會員單位為客戶提供各類金融服務時,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費標準未提前告知客戶或對客戶進行誤導性描述;
  (二)違反國家統一制訂的收費標準,多收或少收客戶服務費用;
  (三)違反由中國銀行業協會制定的行業標準;
  (四)以不正當手段壓制其他銀行機構的公平競爭;
  (五)以低于成本價格向客戶提供產品和服務或以向客戶無償提供辦公場所、辦公設施、計算機軟硬件系統和承擔相關費用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六)在辦理業務時故意向不知情客戶隱瞞免費服務或低資費服務項目,而推銷有償服務或高資費服務項目。
  第十三條會員單位應共同抵制惡意逃廢銀行債務行為,加強協調,相互支持,重視行業整體利益與形象,及時將信用不良債務人的情況向協會和同業單位通報,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不執行行業協會組織實施的對逃廢債、無故拖欠銀行利息的不良債務人的聯合制裁行動;
  (二)向被制裁的不良債務人提供信貸業務、結算業務及其他服務等業務;
  (三)向被制裁的不良債務人提供其他便利,給制裁行動增加障礙;
  (四)不向協會和同業單位通報不良債務人的情況。
  第十四條會員單位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刺探、竊取其他會員單位涉及產品研發和重戰略決策等商業秘密;未經其他同業單位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會員單位應尊重其他同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相關協議的效力,不得采取以下手段或方式吸引、招收其他同業單位從業人員:
  (一)招收、錄用未與其他同業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合同)的從業人員;
  (二)以竊取商業秘密和爭奪客戶資源為目的,誘使其他同業單位從業人員辭職;
  (三)破壞其他同業單位內部團結,鼓動、煽動其從業人員集體辭職;
  (四)在招聘過程中詆毀其他同業單位聲譽;
  (五)代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鼓勵其他同業單位從業人員違反競業限制約定;
  (六)采用欺騙、隱瞞等手段誘使其他同業單位從業人員辭職;
  (七)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吸引、招收從業人員。
  第三章服務、監督和處罰
  第十六條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負責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正當權益,向會員單位傳遞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
  第十七條會員單位可以對行業標準向協會提出修改申請,協會將組織會員單位適時修訂。
  第十八條協會定期將會員單位上報的不良債務人名單匯總后通報全體會員單位。組織會員單位共同采取對不良債務人的制裁行動,并對行動中會員單位之間發生的利益沖突進行協調和裁定。
  第十九條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負責對所有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履行公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會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經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查實后,視情況給予以下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采取以下自律懲戒措施:
  1.責令違約單位限期改正;
  2.協會內部通報;
  3.依照《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進行其他處理。
  (二)情節嚴重的,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報中國銀監會處理。
  第二十一條非會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報中國銀監會處理。
  第二十二條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視情況給予以下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二)情節嚴重的,會員單位應及時報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經自律工作委員會查實后,對該從業人員采取禁入措施,并提出處理建議報中國銀監會。
  第二十三條非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違反本公約的,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報中國銀監會處理。
  第二十四條會員單位對于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的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銀監會反映。
  第二十五條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對于所在單位給予本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的處罰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反映。經自律工作委員會調查后,確有不當之處的,由中國銀行業協會指導該會員單位糾正其處罰決定。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公約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七條本公約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公約由會員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在本公約生效后,取得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資格的單位,自取得會員資格之日起,視為自愿加入本公約,本公約將對其從業人員自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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