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規范銀行兼業代理人身保險業務行為,打擊商業賄賂,遏制惡性競爭,建立自我約束和相互監督機制,促進銀行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銀行業自律公約》及《中國銀行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經中國銀行業協會全體會員單位共同商定,簽訂本公約,全體會員單位承諾互相監督、共同遵守。
第二條本公約適用于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三條會員單位代理人身保險業務,應當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沒有取得兼業代理資格的代理機構或代理網點不得開展代理人身保險業務。
第四條銀行代理銷售人員應定期接受相關業務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于監管部門規定時數,并積極參加銷售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和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格認證。
第五條會員單位兼業代理人身保險業務時,應與被代理保險公司依法簽訂保險代理合同。
第六條會員單位應當根據自身業務發展情況和風險管控能力確定合作的壽險公司數量。
第七條從事代理人身保險業務的會員單位應由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保險代理業務,加強相關內控制度建設,定期開展對制度執行情況的內部監督檢查。會員單位應按照兼業代理保險業務的有關規定,建立代理保險業務檔案,逐筆記錄有關要素和信息。
第八條會員單位應加電子化建設力度,完善代理保險業務電子化操作系統和賬務系統,減少手工操作。
第九條會員單位開展代理人身保險業務,應按代理金額的一定比例或代理業務筆數收取手續費,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保險中介服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51號)規定,向保險公司開具《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
第十條會員單位代理人身保險業務應開設獨立的代收保費賬戶并單獨核算,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代理手續費。代理手續費收入要全額入賬,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會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接受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其他利益。
第十一條會員單位應切實加強所代理保險產品的宣傳和信息披露管理。各類宣傳材料應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發和管理,不得擅自印制宣傳材料或變更其內容。會員單位的代理銷售人員介紹保險產品時,必須全面客觀,不得夸或變相夸保險合同利益,不得承諾不確定收益或進行誤導性演示,不得有虛假、欺瞞或不正當競爭的表述。代理銷售人員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其他金融產品進行片面類比,不得抵毀同業。
第三章服務、監督和處罰
第十二條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負責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正當權益;建立行業內部溝通協調機制,共同維護銀行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及時向會員單位傳遞國家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對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履行公約的情況進行監督,并有權向中國銀行業協會反映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公約的,經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查實后,給予相應懲戒。
(一)未對客戶和社會造成嚴重影響,情節輕微的,酌情給予以下處理:
1.責令違約單位限期改正;
2.協會內部通報;
3.依照《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進行其他處理。
(二)對客戶和社會造成惡劣影響,情節嚴重的,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提出處理建議,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非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公約的,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
第十六條會員單位對于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的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反映。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公約由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簽署后生效。
第十八條在本公約生效后,取得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資格的單位,自簽署之日起,視為自愿加入本公約。
第十九條本公約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