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成績實行2次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2次考試中,參加《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科目和《銀行業專業實務》科目1個專業類別的考試并合格。
例:2014年上半年僅報考《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并通過,2014年下未報考任何專業科目或報考未通過,2014年上半年《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成績作廢;如需取得證書,2015年需重新參加《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與《銀行業專業實務》科目下任意一個專業類別方可取得,以此類推。
特別說明:連續兩次考試為不間斷計算方式,例:2014年下與2015年上同為一個滾動管理周期,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