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謝朝平出版作品遭刑事拘留案
事件回放:2010 年8月19 日,55 歲的謝朝平被陜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從北京家中帶走。“非法經營”是因為謝朝平自費在《火花》雜志出版了增刊1 萬本紀實文學《大遷徙》,其中記錄了三門峽移民的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渭南地區的移民是作品主角。2010 年9 月17 日,陜西渭南檢察機關對謝朝平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謝被取保候審。
憲法聚焦:公民出版自由的保護 公民出版自由的合理限制
點評人: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上官丕亮教授
第一,渭南警方因謝朝平在作品中揭露了真實的情況和腐敗的問題,就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其進行追捕和拘留,僅憑這一點就足以斷定,警方明顯侵犯了謝朝平的出版自由權。第二,渭南警方因為謝朝平的作品披露了真相,批評了當地的公務員,就對作者進行打擊報復,這明顯侵犯了謝朝平的批評、建議等監督的權利。第三,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也有很多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規定,渭南警方沒有遵守這些規定,超期羈押嚴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國家工作人員一定要有憲法意識,應當按照憲法的精神來理解法律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我們的法律在執行中不與憲法相抵觸,所有的部門法中的“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才不至于成為一句空話。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屢屢發生的“因言獲罪”、“因言治罪”的冤案不再發生。
8首例艾滋病教師就業歧視案
事件回放:因為在體檢過程中被查出艾滋病毒感染,安徽青年小吳(化名)雖然在2010 年度安徽省安慶市市直學校招聘考試中連過筆試、面試兩關,但最終仍被拒之門外。2010 年10 月13 日,小吳訴安慶市教育局案開庭。11 月12 日下午,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作出的不予錄用決定,事實依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亦無不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憲法聚焦:公民勞動就業權、參政權和平等權的保護 平等權與差別規定的合理性
點評人:清華大學法學院林來梵教授
這個案件是一個比較常見的就業歧視案件。近年來,基于身體健康狀況而出現的就業歧視案件呈多發態勢,本案是其中之一。我認為從不予錄取的目的來看,本案不屬于典型的就業歧視案件,要注意不能將違憲事例認定擴大化。
當然,本案仍然屬于一個憲法案例。因為本案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就業歧視的范圍,但如何對待像艾滋病患者這樣的少數弱勢群體的權利?如何建立一個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去保障像艾滋病患者這樣的少數弱勢群體的權利?這是我們的憲法所要考慮的重大問題。憲法第十四條第四款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第四十五條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本案涉及的這種權利的保障,只是在弱的意義上來說涉及就業歧視案件的屬性。
9 王鵬舉報公務員考試作弊遭刑拘事件
事件回放:2010 年11月23 日,寧夏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民警赴甘肅將在甘肅省圖書館工作的圖書館助理館員王鵬刑拘。王鵬此前多次發帖舉報大學同學馬晶晶在公務員招考中作弊。馬晶晶父親時任寧夏回族自治區扶貧辦副主任,母親時任寧夏吳忠市委常委、市政協主席。后吳忠市市委、市政府責成吳忠市有關部門對利通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王鵬案進行了依法審查。審查結果是,利通區公安分局在辦理王鵬案件中存在過錯,將本應屬于自訴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訴案件辦理,屬于錯案。2010 年12 月1 日,利通區公安分局對王鵬解除刑事拘留。
憲法聚焦:公民檢舉權的保護 國考與平等權保護以及公民人身自由的保護
點評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齊小力教授
這類事件為何屢屢發生?2009 年十大憲法事例備選事例中也有河南靈寶王帥被跨省追捕的事件,當時未入選,今年這個事例入選絕非偶然。這種事現在已經成為非常有代表性的、侵犯公民權利的一類事件。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是敬畏法律還是敬畏權力?本案顯然這是一個公權力侵犯公民權利的事件。在其背后,則隱含著警察執法時是依法行政還是依權力行政,以及警察是對法律負責還是對權力負責的問題,實際上這是權力和法律之間的交鋒。總之,應該警惕那種打著國家利益的旗號侵犯公民權利的事件,即像本案一樣,以損害公務員考試的秩序和聲譽、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為借口,對公民實施了刑事拘留。此外,警察在執法當中應當確立一種權利優位的理念。
10李國喜(人大代表)工作室被撤銷事件
事件回放:2010 年6 月,四川省羅江縣人大代表李國喜在全國率先成立了專職人大代表工作室。此事件,被稱為“民主憲政探索的一種有益嘗試”而受到廣泛關注。事實上,近年來,全國不少基層人大都在進行類似的試驗。然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經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規定,代表不脫離各自生產和工作崗位。在這一背景之下,李國喜設立的人大代表工作室不得不停止工作。
憲法聚焦:人大代表與選民的關系 人大代表履行職責的方式
點評人:北京大學法學院王磊教授
當前,代表與選民之間的關系如何?客觀地講,不是很理想。憲法、代表法、選舉法,都有一個共同的要求,即代表來自選民,要保持和選民的密切聯系。不可否認的是,現在代表與選民之間的關系問題在于代表沒有很好地代表選民。沒有人大代表主動聯系選民,甚至選民想找人大代表都無處可找,可見人大代表的效果如何。比如環境問題、交通堵塞問題、安全生產問題,有多少人大代表站出來關心公民?現在的人大代表有多少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選民?
人大代表工作室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自發式的,第二類有一定的行政級別。有行政級別的人大代表工作室,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還沒有依據。但是,自發式的、自掏腰包式的工作室應當肯定。李國喜這種帶有行政級別的工作室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