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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律碩士:憲法分析題答題技巧

發布時間:2012-02-01 共4頁

  三、憲法分析題的熱點
  每年憲法分析題的熱點可能會涉及到當前社會的憲法熱點,而其中最重要的是十大憲法事例,現將2010十大憲法事例轉載如下:
  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訪事件
  事件回放:2010 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業悄然做大。越來越多的調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業為關押、押送到北京上訪的民眾。這家時間短卻發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設立多處“黑監獄”,向地
  方政府收取傭金,限制上訪者的自由并押送返鄉,甚至向上訪者施暴。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經營和非法拘禁”對安元鼎公司立案偵查,該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已被刑拘。
  憲法聚焦:公民申訴權的保護 惡性上訪的界定與處理 保安公司的性質與權利
  點評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貴松副教授
  這個案件應當說是非常惡劣的一個案件。最值得關注的一個重大事實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我覺得,這才是這個案件最惡劣的地方。
  造成這種惡劣的,是制度性的問題。第一,我們基本的考評機制出現了問題,即追求“零上訪”,堅決否定越級上訪。追求“零上訪”,是一個嚴重的問題,這是對憲法基本權利的一種否定。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這樣的事情,當然要給他們錢,這種“維穩費”也是一個制度性的錯誤,這是公權的濫用或者公權的私用。我認為,只有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權力監督機制,實現“相互合作、相互制約、相互監督”,才能夠從根本上杜絕這類事情的發生。
  2趙作海案
  事件回放:“殺害”同村人并已在監獄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農民趙作海,因“被害人”趙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無罪釋放,河南省有關方面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2010 年5 月9 日上午,河南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趙作海案的再審情況,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系一起錯案。趙作海被釋放后,領到國家賠償金和困難補助費65 萬元,但表示還希望再獲得65 萬元的賠償。
  憲法聚焦:公民人身自由的保護 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相互制約機制 國家賠償法修改
  點評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湛中樂教授
  我看到這個案例時,心情非常沉重,亦喜亦憂。喜,就是他像若干年前的佘祥林一樣,畢竟在國家賠償法修改之際,能夠得到一定的賠償。憂,為趙作海或者佘祥林而憂,以及為其他類似于這樣的一些當事人、刑事案件當中那些無罪的當事人,或者在公權力行使過程中并沒有及時地或者充足地得到國家相關的賠償的企業、公民個人而憂。
  我們這么大一個國家,人口多,國家公權力機器龐大,公權力的控制、規范與監督顯得尤其重要。這個案件反映出,權力的行使還是不慎重,有嚴重的缺失。當下,公民的權利救濟已顯得非常迫切。
  此外,管中窺豹,除了我們說的一般意義上的國家賠償以外,在我國所謂的行政賠償、行政補償、國家補償制度的修改與完善,仍然任重而道遠。
  3福建法煒律師事務所被責令解散事件
  事件回放:律師林洪楠因8 年前執業中的“泄密行為”受到停止執業1 年的處罰。3 個月后,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因合伙人不足3 人被責令解散。4 月21 日,福建法煒律師事務所收到了福州市司法局責令解散的通知。該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洪楠是“福建網友誹謗案”中被告人之一吳華英的辯護律師。此前的4 月16 日,福州馬尾區法院對三網友“誹謗案”第3 次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以誹謗罪判處范燕瓊有期徒刑2 年,游精佑、吳華英有期徒
  刑各1 年。
  憲法聚焦:律師的代理權 律師、法官和檢察官作為職業共同體的使命
  點評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劉莘教授
  律師法規定,不符合法定的設立條件的律師事務所,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才能作出責令其終止的決定。本案中,福州市司法局在處罰了林洪楠律師之后,并沒有作出這樣的告誡,而是直接作出了一個決定,
  即讓這個律師事務所解散,在程序上是違法的。
  去年10 月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中,有一句話說得非常好,即希望政府提高運用法治思維、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這句話,對于一個法治政府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把它抬高到憲政層面,其對于我們建設法治社會,要求所有的組織、所有的個人都在憲法之下開展活動,同樣是非常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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