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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中考時間

發布時間:2014-04-09 共1頁

上海市教育考試院關于2014年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工作的實施意見

  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2014年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工作的若干意見》(滬教委基〔2014〕21號),現就2014年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計劃管理

  (一)2014年本市符合中招報名條件的初三學生約7.7萬人,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率預計為98%,“普職比”大體相當,高中階段各類學校招生班級學額控制在每班40名以內(中職校相關專業限額按專業要求設定)。

  (二)市教委負責招生計劃的統籌、下達。市教育考試院負責招生計劃的落實和錄取過程中的微調。

  (三)各區(縣)、三線單位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招考機構”)以及招生學校要加強對招生計劃的管理,增強招生計劃的透明度和嚴肅性,不得隨意擴大招生計劃。所有計劃調整,須經市教委協調后方可實施。

  二、報名

  2014年本市中招報名實行網上報名與現場確認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見《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4年上海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基〔2013〕85號)。

  三、志愿填報

  (一)2014年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志愿分為“提前招生錄取志愿”和“統一招生錄取志愿”兩部分。

  “提前招生錄取志愿”采用網上填報的方式,考生須登錄“上海招考熱線”網站(www.shmeea.com.cn或www.shmeea.edu.cn)進行網上填報后方為有效。

  “統一招生錄取志愿”須填報在《2014年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報考志愿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志愿表》)上,志愿欄目設置如下:

  1. 零志愿(1個志愿)。

  2. 名額分配志愿(1個志愿)。

  3.一至十五志愿(含普通高中學校和中職校,共設置15個志愿)。

  對未被以上志愿錄取且愿意征求志愿的考生,由區(縣)招考機構在有招生余額的學校進行征求志愿的填報工作。

  (二)志愿填報的注意事項

  1.“提前招生錄取志愿”須是具有相應資格或符合學校招生要求的考生方可填報。網上填報志愿由考生自主進行,須嚴格按照時間節點和填報要求操作,在截止時間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補報、撤銷或更改志愿。

  2.“統一招生錄取志愿”在考生報考區(縣)招考機構的統一組織下進行填報。跨區(縣)報考的考生必須由考生本人到報考區(縣)招考機構,根據報考區(縣)的招生計劃填報志愿。

  3.“統一招生錄取志愿”中,不填報“零志愿”、“名額分配志愿”,或填報后未被錄取的考生,其一至十五志愿的投檔和錄取不受影響。

  4. 各區(縣)及初中學校須向考生公布“名額分配”招生的招生學校、招生計劃數等信息,考生可根據分配到本校的名額,自主填報“名額分配志愿”。

  跨區(縣)報考的應屆初三學生、上海戶籍返滬考生、往屆生不能填報“名額分配志愿”。

  5.考生應認真填寫《志愿表》,考生本人和家長(監護人)須在《志愿表》上簽字確認,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考生在填寫《志愿表》時,學校代碼(5位數)與學校簡稱必須對應一致,錄取時以學校代碼為準。考生《志愿表》上報區(縣)招考機構后,任何人不得補報、撤銷或更改志愿。

  6. 考生應按本人意愿慎重填寫志愿。考生按報考志愿順序被錄取后,不得放棄已被錄取的志愿,不得要求順延至下一志愿或退檔改投到其他志愿學校。

  7.市、區(縣)招考機構和各學校要做好志愿填報的輔導工作,加強升學和擇業指導,尊重考生的志向和自主選擇權。考生志愿填報和信息輸入工作,由各區(縣)招考機構在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統一安排下于5月底前結束。

  8.擬參加“提前招生錄取”的考生也必須填寫《志愿表》上的志愿,提前招生錄取的志愿填報與統一招生錄取的志愿填報工作同步進行。考生一旦在提前招生中被錄取,其填報的統一招生錄取志愿自然失效;未被錄取的,則進入統一招生錄取程序。

  四、考試

  (一)2014年本市初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由全市統一命題。各科目學業考試的命題原則和要求遵循《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印發〈關于2009年上海市初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命題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滬教委基〔2009〕15號)文件規定。

  (二)2014年本市初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科目設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體育、思想品德和理化實驗操作技能等。其中,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體育考試成績采用分數制,總分為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實驗操作技能考試成績采用等第制。

  在滬就讀初中的不符合中招報名條件的非上海戶籍應屆初三學生,其畢業考試由其學籍所在初中學校負責進行。

  (三)2014年初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時間安排

4月底前

體育(體育與健身)

5月底前

理化實驗操作技能

524

(星期六)

9001010

思想品德(開卷)           

621

(星期六)

9001040

語文

14001540

物理、化學

622

(星期日)

9001045

外語(其中英語含5分鐘聽力試聽)

14001540

數學

  五、考務

  (一) 2014年本市初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的考務工作,要認真貫徹《關于加強教育招生考試中保密工作的暫行規定》(滬教黨密〔2001〕2號)和《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教考試〔2004〕2號)的精神和市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本市初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定。各區(縣)招考機構要在教育局的領導下,牢固樹立依法治考的觀念,精心組織、嚴格程序、責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切實加強對招考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明確崗位職責,落實監督機制,確保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工作安全、保密、規范、高效運作。

  (二)跨區(縣)報考的學生在初中就讀區(縣)參加初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所設科目的考試。其先進獎勵加分和政策照顧降分的審核認定也由就讀區(縣)招考機構負責。

  (三)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科目實行全市統一網上評卷,評卷教師的選聘另行發文;其他科目考試評定工作由各區(縣)教育局組織實施。評卷工作要嚴格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及市教育考試院有關規定,切實做到安全保密、規范管理、統一標準、嚴守紀律。

  (四)考生若對本人網上評卷科目的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成績公布后2天內,申請成績復核。本市應屆初三學生到初中就讀學校登記,往屆生和返滬生到報考區(縣)招考機構登記,所有申請由區(縣)招考機構匯總,統一報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進行復核。市教育考試院不接受考生成績復核的個別申請。

  成績復核主要核查成績處理各環節有無差錯,不重新評卷。考生本人及家長不查閱試卷。復核結果由區(縣)招考機構通知考生。

  六、錄取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分兩個批次進行,第一批次為“提前招生錄取”,分為五個類別:(1)市實驗性示范性高中推薦生、自薦生;(2)部分試點學校的國際課程班招生;(3)中等職業教育-應用本科教育貫通培養模式(以下簡稱“中本”);(4)中高職教育貫通培養模式(以下簡稱“中高職”);(5)中職校航空類、藝術類、自薦生(以下統稱“中職校自主招生”)。第二批次為“統一招生錄取”,分為四個類別:(1)零志愿;(2)名額分配志愿;(3)一至十五志愿(普通高中、中職校);(4)征求志愿(普通高中、中職校)。

  招生錄取過程須按照批次和類別,規范操作程序,結清一批,再啟動一批,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則。

  (一)提前招生錄取

  1.市實驗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錄取”工作要求

  (1)市實驗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預錄取工作在初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之前進行。

  (2)招生學校要成立“提前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制訂并公布“提前招生錄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應明確招生人數、招生范圍、招生條件、招生程序和錄取原則,經區(縣)教育局同意后報市教委基礎教育處審核,并報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備案,在市教委、市教育考試院及招生學校網站上公示并實施。

  (3)本市各初中學校要做好本校學生的推薦工作。學校要制訂學生推薦工作要求及操作程序。

  根據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被推薦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各項指標應達到“優良”),經師生民主推薦、領導集體審核、征詢本人意愿、校內張榜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校長簽署推薦意見等程序,產生推薦生人選。獲市、區(縣)“優秀少先隊員”“優秀少先隊長”“優秀共青團員”和“優秀共青團干部”等先進獎勵稱號的學生若符合推薦條件,且學生愿意被推薦的,學校應優先推薦。

  初中學校推薦總人數不得超過具有2014年中招報名資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讀應屆初三學生數的7%。推薦生需填寫《2014年上海市實驗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錄取”推薦生信息表》(見附件4,以下簡稱《推薦表》)。學校將本校推薦生名單報區(縣)教育局或有關委、局、控股(集團)公司審定,審定名單由區(縣)招考機構報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備案并進入市教育考試院提前批招生資格庫后,學生方可在“上海招考熱線”網站填報推薦志愿。

  未被推薦的應屆初三學生可根據自身特長、學業狀況和招生學校招生要求,自行向高中學校進行自薦。同時,需于規定時間內在“上海招考熱線”網站填報自薦志愿。

  考生應根據招生學校的方案慎重選擇參加學校推薦或是自薦,兩者不能兼報。

  跨區(縣)報考的考生如符合“提前招生錄取”的條件,可在初中就讀學校進行推薦或自薦。

  符合本市中招報名條件的應屆返滬考生,可參加自薦。填報自薦志愿的時間與程序與本市應屆考生相同。

  推薦生和自薦生在規定時間內(見附件1)登錄“上海招考熱線”網站,進行網上志愿填報,推薦生可按照志愿先后自主選擇填報2個志愿,自薦生可自主選擇填報2個平行志愿。

  (4)“提前招生錄取”批次的投檔和預錄取原則: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根據提前招生錄取志愿進行投檔,推薦生預錄取按照志愿優先的原則進行投檔,自薦生預錄取按照平行志愿的原則進行投檔。招生學校根據事先公布的招生計劃和招生方案,按“規則在先、程序規范、陽光透明”的原則進行操作,擇優確定預錄取名單,做到公平、公正、守信。招生學校可在規定時間內,對填報本校志愿的推薦生和自薦生進行綜合評價。

  推薦生預錄取程序:當推薦生第一志愿投檔數大于計劃數,招生學校應根據事先公布的錄取原則擇優預錄取;當投檔數小于等于計劃數,原則上應如數預錄取,并且按照規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薦生。若預錄取過程中發現確有不符合推薦程序的學生,招生學校應上報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及時查處。

  按志愿未被預錄取且愿意調劑的推薦生,可在有招生余額的學校選擇填報征求志愿(網上填報),每位考生限報1所學校。經征求志愿仍未被預錄取的推薦生,則進入統一招生錄取批次。

  自薦生預錄取程序:考生在招生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向志愿學校投遞個人材料(截止日期見學校招生方案),并在“上海招考熱線”網站填報志愿,學校根據考生志愿和提供的相關材料,確定面試人選,進行綜合評價;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討論,確定自薦生預錄取名單,并將名單報區(縣)教育局審核同意后,招生學校通知考生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憑本人考生登記號和網上填報志愿時使用的密碼登錄市教育考試院網站簽約系統進行簽約。考生與某一招生學校簽約后,不能與其它學校重復簽約。招生學校簽約的預錄取自薦生人數不得大于本校自薦生計劃數。

  (5) 被高中學校提前招生預錄取的考生不得要求更改或放棄預錄取學校;初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后,預錄取學生的錄取總分(即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體育共6門科目學業考試成績和政策性或獎勵性加分的總分,下同)須達到市統一劃定的“提前招生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方可被正式錄取。未被正式錄取的考生,則進入統一招生錄取批次。

  2.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開展普通高中國際課程試點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基〔2013〕37號)文件精神,今年本市將開展國際課程班招生。國際課程班招生與提前招生錄取時間同步開始,由學校根據招生方案自主錄取。參加國際課程班招生的學生亦可同時選擇填報市實驗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批招生的志愿,如一旦被推薦預錄取或自薦簽約預錄取則不再參加國際課程班的簽約。國際課程班招生細則另行發文。

  3.中職校“提前招生錄取”工作要求

  (1)中職校“提前招生錄取”計劃由市教委平衡后下達,其中自薦生招生計劃原則上不超過學校招生計劃的15%。

  (2)中職校“提前招生錄取”志愿填報及錄取工作全部在網上進行,由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負責實施。工作要求詳見《上海市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2014年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提前批招生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滬教考院中招〔2014〕3號)。

  4.“提前招生錄取”工作保障措施

  (1)各區(縣)教育局、招考機構和學校要根據市教委、市教育考試院的有關規定,認真制定“提前招生錄取”操作辦法和程序,加強監督檢查。提前招生預錄取工作結束后,被確定為高中學校預錄取的推薦生和自薦生名單在“上海招考熱線”網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會的監督。

  (2)各區(縣)教育局要根據市教委有關規定建立“提前招生錄取”工作跟蹤反饋、檢驗和獎懲機制,確保學校推薦和學生自薦材料真實可信。

  (3)招生學校必須按照全市統一要求和時間節點有序開展“提前招生錄取”工作,不得超前招生,不得干擾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校長是學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如出現違紀違規問題,按照本市中招監察有關規定處理。

  (二)統一招生錄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

  (1)“零志愿”招生計劃原則上不少于學校統一招生錄取計劃的15%,由各招生學校根據學校辦學條件和近幾年實際招生情況自主確定,經市教委協調平衡后,將招生計劃下達到各區(縣)(不含學校所在區(縣))。

  (2)各區(縣)招考機構根據市統一劃定的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在招生錄取工作日程表(見附件1)規定的時間內,按照“零志愿”計劃、考生的志愿和錄取總分,按1:1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投檔、錄取。

  (3)上海市回民中學優先錄取少數民族學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學只錄取來自貧困家庭的優秀學生。

  2. “名額分配志愿”招生

  (1)“名額分配”招生計劃為學校招生計劃的15%。

  (2)市實驗性示范性高中“名額分配”招生,由區(縣)教育局嚴格按照本區(縣)各初中學校具有2014年中招報名資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讀應屆初三學生數的比例,將本區(縣)管轄的市實驗性示范性高中“名額分配”招生計劃數,均衡分配到本區(縣)各有關初中學校。

  (3)全市初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結束后,由區(縣)招考機構根據市統一劃定的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按照“名額分配”計劃、考生的志愿和錄取總分,按1:1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投檔、錄取。

  3.“一至十五志愿”招生

  (1)“一至十五志愿”錄取按考生錄取總分和志愿順序,按1:1的比例依次投檔,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2)經市教委統籌,部分區(縣)的高中和綜合高中可劃出一部分招生計劃,面向外區(縣)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計劃)。上海市回民中學在“一至十五志愿”中也可面向外區(縣)招生,錄取控制分數線與該校在“零志愿”中的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相同。

  (3)在本市初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成績公布后,民辦高中根據招生計劃,可參照本市公辦普通高中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等情況,自主確定學校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報學校所在區(縣)招考機構備案后向社會公布并實施(學校2013年實際招生人數和最低錄取分數線須一并公布)。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辦高中自主確定的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由區(縣)招考機構報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備案后,向社會公布并實施。

  (4)部分經批準的中等職業學校,錄取時不分專業,考生被錄取后,由招生學校組織考生填報專業意向志愿,學校按招生總計劃和考生志愿進行專業分班。如果第一志愿專業意向未被錄取,學校可在校內其它專業中進行調劑。考生應仔細閱讀此類學校的招生專業和招生要求,慎重填報志愿。

  (5)2014年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招收文藝特長生的具體要求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2012年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招收文藝特長生工作的通知》(滬教委體〔2012〕16號)執行(其中可推薦文藝特長生的上海市學生藝術團隊分團隊名單詳見附件5)。

  2014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體育特長生辦法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體育局關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學校招收體育特長生工作的意見》(滬教委體〔2006〕3號)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體育局關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體育特長生工作補充通知》(滬教委體〔2010〕25號)文件精神執行。

  文藝和體育特長生須經區(縣)招考機構審核其中招報名資格。藝體特長生錄取總分達到規定標準后,招生學校方可錄取。

  經批準具有藝體特長生招生資格的學校,應在學校所在區(縣)招考機構的具體指導下進行招生,藝體特長生招生計劃應公示并列入學校招生總計劃。

  招收跨區(縣)藝體特長生,應通過考生所在區(縣)招考機構辦理招生錄取手續。未經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公示的市級藝體特長生,各區(縣)招考機構不得投檔,招生學校也不得錄取。市級藝體特長生資格認定和選拔工作將逐步由全市統一管理實施。

  區(縣)級藝體特長生須由區(縣)招考機構集中公示7個工作日,報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備案后方可錄取。

  4.“征求志愿”招生

  (1)未被錄取的考生,可由招考機構組織考生填報“征求志愿表”,統一投檔錄取。

  (2)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學校(含公辦普通高中、民辦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可在招生錄取最后階段,在市和區(縣)招考機構的統一安排下,對考生進行征求志愿和錄取。

  (3)在區(縣)招考機構統一投檔后,招生學校(部分專業除外)錄取人數低于20人的,將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區(縣)招考機構和招生學校負責進行調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調劑工作。考生要積極配合招生部門做好調整后的錄取工作。

  (三)報考市實驗性示范性高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績要達到“合格”(含“合格”)以上。

  (四)經市教委批準,上海外國語大學附屬學校、上海外國語大學附屬浦東外國語學校、上海市實驗學校、上海市友誼中學、上海市體育職業學院附屬中學等5所學校直升的考生不再參加2014年本市初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其直升錄取名單于5月底前由學校分別報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和區(縣)招考機構備案,其他錄取名單于7月底前由學校報區(縣)招考機構,由區(縣)報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

  (五)考生先進獎勵加分和政策性照顧降分錄取政策項目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2014年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工作的若干意見》(滬教委基〔2014〕21號)的規定執行,加分名單實行市、區(縣)和學校三級公示,市級公示由市教育考試院統一公示,區(縣)級公示由區(縣)招考機構統一公示,校級公示由學生所在學校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六)經過2014年中招報名且參加初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的持外國護照學生不參加本市提前招生錄取和統一招生錄取,學生參加考試后,由區(縣)招考機構根據公布的外籍學生招生辦法,組織其填報志愿意向。區(縣)根據學生考試成績、志愿意向統一安排至相應高中學校入學。

  對于希望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持外國護照學生,由學生本人向中等職業學校提出申請,經招生學校匯總后統一向區(縣)招考機構辦理錄取手續。

  所有入學的外籍學生不列入學校招生計劃數,其收費標準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財政局關于規范本市公辦中小學幼托園所接受外國學生(幼兒)收費管理的通知》(滬教委財〔2007〕8號)執行。

  (七)為全市統一管理和招生學校的擇優錄取,應建立完整的初三學生檔案資料(清單見附件3),學生檔案資料將逐步實現電子化。

  七、考生權益

  (一)各初中學校要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加強對初中畢業年級學生的管理,不得提前分流學生,并采取措施保證符合2014年中招報名條件的學生參加文化科目考試;要做好考生的教育、輔導工作,正確引導考生根據本人實際情況,科學填報志愿;要充分尊重考生的自主選擇,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考生參加中考、限定學生報考學校或代替考生填報志愿。

  (二)無專業限制的招生學校不得自行設置體檢規定和男女性別比例。

  (三)各區(縣)招考機構不得向任何未經市教委批準、未列入統一招生計劃的學校和辦學單位提供考生信息。

  (四)招生學校的招生簡章、招生廣告等宣傳材料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并由學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各區(縣)招考機構應按學校招生計劃投檔。若按招生計劃錄取的末名有2人或以上錄取總分相同,優先錄取未享受降分優惠的其他現役軍人子女。同分擇優錄取的原則,由區(縣)教育局按照有利于實施對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要求,結合本區(縣)實際確定,并事先對社會公示。

  (六)嚴格執行“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任何學校不得錄取線下考生,不得招收無檔案和無投放計劃考生,不得跨越區(縣)招考機構自行招生錄取。公辦高中(含綜合高中)在全市規定的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上,根據招生計劃、學生志愿和錄取總分由區(縣)招考機構按序投檔,自然形成學校實際錄取分數線。民辦高中在自主確定并統一公示的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上,根據招生計劃、學生志愿和錄取總分由區(縣)招考機構按序投檔,自然形成學校實際錄取分數線。

  (七)繼續堅持和完善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公示制度。市、區(縣)招考機構以及各招生學校,必須按《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2014年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的“2014年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公示內容”所規定的項目,向考生和社會適時公示。各區(縣)招考機構要建立健全中招中考專題網站,加強招生工作信息公開力度。

  (八)各區(縣)招考機構要及時公布考生本人的成績和錄取情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費用。

  八、招生部門和工作保障機制

  (一)各區(縣)招考機構要在教育局的領導下,按照招生工作的要求,配強、配齊招生部門的工作人員,尤其是計算機信息化管理人員。要根據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辦公設備和設施,積極落實考生電子檔案采集、網上評卷和錄取的信息化管理,以適應招生信息化和安全、優質、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各區(縣)應加強對學校領導和畢業班教師進行招生政策、升學指導的業務培訓,要重視對初三學生的升學指導,增強升學指導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和適時性。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傳口徑一致、操作程序一致。

  (三)區(縣)招考機構要嚴格按照全市統一的中招信息標準要求處理各類招生數據,保證招生數據的準確、安全。

  2014年高中階段各類學校招生錄取名單在招生工作完成后及時上報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錄取庫作為高中階段各類學校新生學籍管理的依據。

  各區(縣)要根據市教委有關精神嚴格執行全市統一的中招政策和有關規定,認真制定本地區的中招工作實施細則,做好升學指導、報名考試、評卷登分、投檔錄取、統計匯總等重要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舞弊事件的發生;嚴格執行招生工作“回避”制度;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信息公開制度和信訪接待制度,加強對招生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確保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工作規范、有序、平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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