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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江磐安縣第五周期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01-30 共1頁

各醫療衛生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醫師執業管理,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浙江省衛生計生委辦公室關于開展浙江省第五周期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浙衛辦醫政〔2017〕6號)文件精神,現就做好我縣第五周期醫師定期考核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領導

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設立(調整)醫師定期考核領導小組:

組 長:周宋良

成 員:陳愛雙、趙明忠、陶寶東、陳凌燕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干訓站,陳愛雙兼辦公室主任。

領導小組負責制定醫師定期考核實施方案;負責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對考核機構的考核結果進行抽查核實,必要時可對注冊的執業醫師重新開展考核。確定并下達業務水平測試方式和內容;負責考核結果及醫師注冊信息匯總;負責考核不合格醫師處罰;負責考核機構及被考核醫師違規行為的處罰。

二、考核機構

根據《浙江省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經研究決定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縣二院為本周期考核機構。縣人民醫院承擔本院、縣婦保計生中心、縣疾控中心及大盤片區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縣中醫院承擔本院及安文片區、新渥片區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縣二院承擔本院及玉山片區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考核機構要成立專門的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醫師考核工作制度,對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保證考核工作規范進行。

三、考核周期

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第五周期醫師定期考核周期為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

四、考核對象

2015年11月1日前依法取得醫師資格(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經注冊在我縣各級各類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醫師(新錄用的醫學畢業生其執業注冊時間不足兩年的除外,以《醫師執業證書》發證日期為準)。考核類別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和公共衛生。多點執業醫師參加第一執業地點醫師定期考核。承擔衛生支農、援疆、援藏、援外任務以及外出進修、學習的醫師,參加其執業注冊所在機構的醫師定期考核。

執行簡易程序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考核周期內有良好行為記錄。

(2)具有12年以上執業經歷,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

良好行為記錄包括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到的獎勵、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取得的技術成果等;考核機構要嚴格良好行為記錄的認定,其中認定為良好行為記錄的表彰、獎勵原則上應當為縣級以上相關部門作出的表彰、獎勵,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是指完成衛生支農(下鄉、進社區)、救災、征兵、防盲、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理、援疆、援藏等指令性任務;認定為良好行為記錄的科技成果應當為獲得縣級以上科技進步獎或與業務工作相關發明專利的科技成果。不良行為記錄應當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和診療規范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以及發生的醫療事故等。

五、考核內容

醫師定期考核包括業務水平測評、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業務水平測評由考核機構負責,本周期業務水平測試必須包括《中醫藥法》和《醫療質量管理辦法》;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由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考核機構復核。

六、考核程序

各醫療衛生機構于1月31日前通知本機構的醫師參加第五周期醫師定期考核,按照考核程序將醫師劃分為一般程序考核或簡易程序考核。各醫療衛生機構接到通知后填報《磐安縣醫師定期考核人員申報表》(附件1),并于2月9日前報考核機構。各鄉鎮衛生院(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通知轄區內診所、村衛生室、醫務室、社區衛生服務站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并接受醫師定期考核報名與匯總工作。

(一)一般程序考核

1.參加一般程序考核的醫師填寫《醫師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3),并于2月7日前提交至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

2.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對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簽署評定意見,于2月9日前報送至考核機構。

3.考核機構對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報送的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意見進行復核,在3月20日前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并于3月26日前公布需要接受業務水平測評的醫師名單。

4.考核機構按照規定,于4月30日前對需接受業務水平測評的醫師進行業務水平測評,并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簽署意見。

5.考核機構在5月10日前將考核結果書面通知被考核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同時報縣衛計局備案。考核醫師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核申請,考核機構按規定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醫師本人。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按規定通過住院(包括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或通過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考試的,可視為業務水平測評合格,不再進行業務水平測評。

(二)簡易程序考核

申請簡易程序考核的醫師填寫《醫師定期考核表(簡易程序)》(附件2),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簽署意見并于2月9日前報送考核機構提出申請;考核機構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在《醫師定期考核表(簡易程序)》上簽署意見,在3月20日前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并于3月23日前公布適用簡易程序考核的醫師名單,未通過審核的醫師應當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補填《醫師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三)考核結果

1.作出考核結論(5月1日-5月10日):考核機構綜合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意見及業務水平測試結果,對被考核醫師作出考核結論,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意見。目前“國家衛生計生委醫師定期考核信息登記管理系統”已停止使用,從本周期起浙江省醫師定期考核結果由考核機構直接錄入醫師電子化注冊系統。 醫師完成考核并合格的,考核機構應當在該醫師的《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記錄”欄粘貼考核“合格”防偽標貼,作為醫師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標識。

2.考核結果發放:考核機構于5月10日前將醫師考核結果匯總后,填寫《醫師定期考核結論匯總表》(紙質和電子版,附件5)上報縣衛計局干訓站,同時通知被考核醫師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

考核不合格的發放《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結果通知單》(附件4)。我局將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并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培訓;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由考核機構再次進行考核。對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許其繼續執業,但該醫師在本考核周期內不得評優和晉升;對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我局對其進行注銷注冊,收回其《醫師執業證書》。

3.考核結果復核:被考核醫師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考核結果30日內提出復核申請,考核機構在收到復核申請30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考核醫師本人。

七、工作要求

(一)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要及時通知并組織醫師參加定期考核,按照《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要求,醫師連續兩個考核周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考核或定期考核不合格,經培訓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需辦理注銷注冊。

(二)多機構執業備案醫師,定期考核由其主要執業機構負責實施,備案執業機構需提供醫師在其機構執業期間的工作成績及執業道德評定結果。

(三)各考核機構要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掌握簡易程序的執行標準,確保醫師定期考核有序開展。

(四)加強溝通,及時反饋。在醫師定期考核工作中發現問題請及時與縣衛計局干訓站聯系。有關考核工作的收費標準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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