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18 共1頁
1、本規定實用于已依法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并按規定在我院注冊的在崗人員。
2、執業助理醫師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愛病員、愛醫院、全心全意為病員服務。
3、執業助理醫師依法享有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各種學術活動,接受繼續教育。
4、執業助理醫師依法享有報考執業醫師、執業醫師注冊登記、相應職稱考試及評審等權利。
5、執業助理醫師享有依照相關規定而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應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6、執業助理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獲得工資報酬和津貼及福利待遇,依法參與科室和醫院的民主管理。
7、執業助理醫師必須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并按照其執業類別從事執業活動、不得單獨和跨類別執業。
8、執業活動中應積極主動向執業醫師和上級醫師請示匯報,并認真執行。
9、執業助理醫師不得單獨處方、單獨醫囑、單獨手術、單獨特殊檢查、單獨進行具有醫療風險及侵襲性的檢查和治療。
10、不得單獨出具醫療證明文書。
11、執業助理醫師應遵紀守法,愛崗敬業,積極上進,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12、執業助理醫師必須認真學習醫療診療常規,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13、不得泄漏病員隱私、如實告知病情及治療情況,充分尊重病員的知情同意權。重要事項的告知應由上級醫師完成,征得上級醫師意見后再進行告知義務。
14、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變相收受病員及家屬的紅包、禮品等。
15、不得接受藥商、器械商等提供的各種提成及回扣等。
16、不得從事與醫療有關的第二職業。
17、執業助理醫師在未請示上級醫師及征得上級醫師同意的情況下,自行單獨進行醫療活動,若造成醫療缺陷或醫療糾紛、醫療差錯事故,由本人承擔相應責任。
18、執業助理醫師在請示上級醫師后,若因上級醫師放縱其醫療行為所造成的醫療缺陷、醫療糾紛或醫療差錯事故,其相應責任由上級醫師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