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18 共1頁
公衛執業助理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30日報告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醫|學;
?。ㄈ┦艿蹁N《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ㄋ模┮蚩己瞬缓细瘢瑫和虡I活動期滿,經培訓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ㄎ澹┲兄贯t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醫師執業證書》行為的;
(八)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注冊主管部門對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予以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