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衛生部
發布文號:民發[2000]253號
發布日期:2000-12-5
生效日期:2000-12-5
一、登記對象
1.社會捐資興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2.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3.企事業單位設立的對社會開放的,且其總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占三分之二以上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4.國有或集體資產與醫療機構職工集資合辦的,且其總財產中的非固有資產份額占三分之二以上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5.自然人舉辦的合伙或個體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二、登記程序和方法
(一) 在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民政部《關于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復查登記工作的意見》的要求,參加民辦非企業單位復查登記,具體步驟是:
1.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由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向原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復查登記申請,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手續。
2.復查登記須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 自查報告;
(2) 章程草案;
(3) 已填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登記表格;
(4) 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 復查登記須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 自查報告;
(2) 章程草案;
(3)已填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登記表格;
(4)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復印件;
(5)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同意登記的文件;
(6)其他材料。
4.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發證
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依法核準登記;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對經審查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或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復查登記手續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將申請材料移交衛生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當地銀行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注銷其基本帳戶和組織機構代碼。
(二)新成立城鎮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須首先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在衛生行政部門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再到同級民政部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1.城鎮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須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已填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登記表格;
(4)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復印件;
(5)其他材料。
2.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發證
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依法核準登記,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衛生行政部門作出,吊銷某醫療機構的行政處罰決定后,應及時通知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對該機構撤銷登記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