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衛法監函[2004]13號
上海市衛生局:
你局《關于如何理解〈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中“行業舉例”的請示》(滬衛法[2003]10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中規定的是法定職業病危害因素,其中的“行業舉例”,僅是舉例說明職業活動中存在該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部分常見行業和工種,并未列出全部行業和工種。
二、關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種的認定,應當根據工作場所中實際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勞動者接觸情況進行綜合判定。
此復。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