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民政部關于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0〕2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于城鎮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6號)和衛生部等10部委《關于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若干意見》(衛基婦發〔1999〕第326號),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規范化管,構筑城市衛生服務體系新格局,大力推進城市社區建設,依據《療機構管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原則》、《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置指導標準》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設置指導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本標準,并報我部備案。
附件:
1、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原則
2、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置指導標準
3、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設置指導標準
附件1
一、大力推進城市社區建設,改善社區居民的衛生條件,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構筑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的城市衛生服務體系新格局,必須把城市衛生工作的重點放到社區,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不斷豐富城市社區建設內涵。
二、社區衛生服務是社區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建設須納入社區發展規劃和區域衛生規劃,要與城鎮藥衛生體制改革、城鎮職工基本療保險制度改革緊密結合,并充分利用中和西衛生資源。
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屬非營利性療機構,是為社區居民提供預防、保健、健康、計劃生和療、康復等服務的綜合性基層衛生服務機構。
四、設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由地市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五、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主體。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般以街道辦事處所轄范圍設置,服務人口約3-5萬人。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難以方便覆蓋的區域,以社區衛生服務站作為補充。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應充分利用社區資源,避免重復建設,擇優鼓勵現有基層療機構經過結構和功能雙重改造成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六、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業務用房、床位、基本設備、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應根據社區衛生服務的功能、居民需求配置;衛生人力應按適宜比例配置。
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建設要堅持社區參與的原則。
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設立、運行應引入競爭機制。
九、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命名原則是:區名+所在街道名+識別名(可選)+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的命名原則是:所在街道名+所在居民小區名+社區衛生服務站。
附件2
一、基本功能
(一)開展社區衛生狀況調查,進行社區診斷,向社區管部門提出改進社區公共衛生的建議及規劃,對社區愛國衛生工作予以技術指導。
(二)有針對性地開展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地方病與寄生蟲病的健康指導、行為干預和篩查,以及高危人群監測和規范管工作。
(三)負責轄區內免疫接種和傳染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四)運用適宜的中西藥及技術,開展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
(五)提供急救服務。
(六)提供家庭出診、家庭護、家庭病床等家庭衛生保健服務。
(七)提供會診、轉診服務。
(八)提供臨終關懷服務。
(九)提供精神衛生服務和心衛生咨詢服務。
(十)提供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殘疾人等重點人群的保健服務。
(十一)提供康復服務。
(十二)開展健康與健康促進工作。
(十三)開展計劃生咨詢、宣傳并提供適宜技術服務。
(十四)提供個人與家庭連續性的健康管服務。
(十五)負責轄區內社區衛生服務信息資料的收、、統計、分析與上報。
(十六)在社區建設中,協助社區管部門不斷拓展社區服務,繁榮社區文化,美化社區環境,共同營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諧的社區氛圍。
(十七)根據社區衛生服務功能和社區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適宜的基層衛生服務。
二、基本設施
(一)業務用房使用面積不應少于400平方米,布局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及體現無障礙設計要求。
(二)根據社區衛生服務功能、居民需求、社區資源等可設置適宜種類與數量的床位。
(三)具備開展社區預防、保健、健康、計劃生和療、康復等工作的基本設備以及必要的通訊、信息、交通設備,具體內容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四)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的配備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及藥品監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科室設置
設有開展全科診療、護、康復、健康、免疫接種、婦幼保健和信息資料管等工作的專門場所。
四、人員配備
(一)從事社區衛生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法定執業資格。
(二)根據功能、任務及服務人口需求,配備適宜類別、層次和數量的衛生技術人員。轄區人口每萬人至少配備2名全科師。在全科師資格認可制度尚未普遍實施的情況下,暫由經過全科師崗位培訓合格、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臨床執業師承擔。護人員在上崗前須接受全科及社區護等知識培訓。
(三)待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員編制標準后,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管制度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其中包括:
(一)各類人員職業道德規范與行為準則。
(二)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
(三)各類人員培訓、管、考核與獎懲制度。
(四)社區預防、保健、健康、計劃生和療、康復等各項技術服務工作規范。
(五)家庭衛生保健服務技術操作常規。
(六)服務差錯及事故防范制度。
(七)會診及雙向轉診制度。
(八)療廢棄物管制度。
(九)財務、藥品、設備管制度。
(十)檔案、信息資料管制度。
(十一)社區衛生服務質量管與考核評價制度。
(十二)社會民主監督制度。
(十三)其它有關制度。
附件3
一、基本功能
(一)開展社區衛生狀況調查,協助社區管部門實施健康促進。
(二)開展免疫接種、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
(三)開展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以及診斷明確的慢性病的規范化管工作。
(四)提供院外急救服務。
(五)提供家庭出診、家庭護、家庭病床等家庭衛生保健服務。
(六)提供雙向轉診服務。
(七)提供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殘疾人等重點人群的保健服務。
(八)提供康復服務。
(九)開展健康與心衛生咨詢工作。
(十)提供計劃生咨詢、宣傳服務。
(十一)提供個人與家庭的連續性健康管服務。
(十二)在社區建設中,協助社區管部門不斷拓展社區服務,繁榮社區文化,美化社區環境,共同營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諧的社區氛圍。
(十三)根據社區衛生服務功能和社區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適宜的基層衛生服務。
二、基本設施
業務用房使用面積不應少于60平方米,至少設診斷室、治療室與預防保健室,有健康宣傳欄等設施,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及體現無障礙設計要求。
三、人員配備
(一)從事社區衛生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法定執業資格。
(二)根據功能、任務及服務人口需求,配備適宜類別、層次和數量的衛生技術人員。轄區人口每萬人至少配備2名全科師。在全科師資格認可制度尚未普遍實施的情況下,暫由經過全科培訓、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臨床執業師承擔。護人員在上崗前須接受全科及社區護等知識培訓。
(三)待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員編制標準后,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管制度
參照《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置指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