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發布文號:衛婦社發[2004]439號
發布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2004-12-15
血片采集是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流程中最重要的環節。采血質量直接影響實驗室檢測結果,因此必須按規范要求完成血片采集工作。
一、采血機構及人員要求
(一)采血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設有產科或兒科的醫療保健機構。
(二)采血人員:
1、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從事臨床工作2年以上。
2、接受過新生兒疾病篩查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包括:新生兒疾病篩查的目的、原則、方法及網絡運行;濾紙干血片采集、保存、遞送的相關知識;新生兒疾病篩查有關信息、結果登記和檔案管理。
二、采血機構和人員職責
1、采血人員在實施血片采集前,應將新生兒疾病篩查的項目、條件、方式、費用等情況如實告知新生兒的監護人,并應遵循知情選擇的原則。
2、認真填寫采血卡片,做到字跡清楚、登記完整。卡片內容包括:采血單位、母親姓名、住院號、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新生兒性別、孕周、出生體重、出生日期及采血日期等。
3、嚴格按照新生兒疾病篩查采血技術程序,采集足跟血,制成濾紙干血片,并遞送至篩查檢測機構。
4、因特殊情況未按期采血者,應及時預約或追蹤采集血片。
5、對可疑陽性病例應協助追訪機構,及時通知復查,以便確診或采取干預措施。
6、做好資料登記和存檔保管工作,包括掌握活產數、篩查數、新生兒采血登記信息、反饋的檢測結果及確診病例等資料,保存時間至少10年,以備查。
三、血片采集步驟
1、采血人員清洗雙手并佩帶手套;
2、按摩或熱敷新生兒足跟,并用75%酒精消毒皮膚;
3、使用一次性采血針刺足跟內或外側,深度小于3毫米,用干棉球拭去第一滴血,取第二滴血;
4、將濾紙片接觸血滴,切勿觸及足跟皮膚,使血自然滲透至濾紙背面,至少采集三個血斑;
5、手持消毒棉輕壓取血部位使其止血;
6、將血片置于清潔空氣中,避免陽光直射,自然晾干呈深褐色,并登記造冊;
7、將檢查合格的濾紙干血片,置于塑料袋內,保存在2-8℃冰箱中;
8、在規定時間內將濾紙干血片遞送至新生兒疾病篩查實驗室檢測機構。
四、采血工作質量要求
1、采血濾紙應與試劑盒標準、質控血片用濾紙一致。
2、采血針必須一人一針。
3、采血時間為出生72小時后,7天之內,并充分哺乳;對于各種原因(早產兒,低體重兒,提前出院者等)沒有采血者,最遲不宜超過出生后二十天。
4、合格濾紙干血片應為:
(1)每個血斑直徑大于8毫米。
(2)血滴自然滲透,濾紙正反面血斑一致。
(3)血斑無污染。
5、濾紙干血片應在采集后5個工作日內遞送,3天內必須到達篩查檢測機構。
6、有完整的采血卡片及結果登記冊。
附件2:
新生兒疾病篩查實驗室檢測技術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承擔新生兒苯丙酮尿癥和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等遺傳代謝性、先天性內分泌疾病實驗室檢測的醫療保健機構。
一、基本要求
(一)機構要求
1、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
2、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
3、年篩查量達3萬人以上。
(二)人員要求
1、業務負責人:全日制醫學及相關學校本科以上學歷,高級職稱,具有兒科或臨床檢驗10年以上工作經驗,從事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5年以上,并熟悉或掌握新生兒疾病篩查網絡運作和管理。
2、實驗室技術人員:中專以上學歷,從事檢驗工作兩年以上,具有技師或以上職稱,接受過新生兒疾病篩查相關實驗室知識和技能培訓,包括:
(1)新生兒疾病篩查的目的、原則、方法及網絡運行;
(2)濾紙干血片采集、保存、處理的相關知識;
(3)標記免疫檢測技術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操作;
(4)新生兒疾病篩查結果的定量和定性判斷;
(5)實驗室質量控制的基本技能;
(6)消毒隔離技術。
3、文案人員:熟練掌握計算機操作(文字處理及統計)技術且有檔案管理的工作經驗。
(三)設備要求
種類 |
數目 |
用途 |
酶標儀或熒光酶標儀或時間分辨熒光分析儀 |
1臺 |
實驗檢測 |
洗板儀 |
1臺 |
實驗板的沖洗 |
振蕩器 |
1臺 |
實驗試劑的混勻 |
負壓吸引器 |
1臺 |
濾紙血片的吸引 |
空調 |
2臺 |
實驗室控溫 |
計算機(包括打印機) |
1臺 |
篩查數據處理 |
溫箱 |
1個 |
實驗恒溫處理 |
水浴箱 |
1個 |
實驗恒溫處理 |
2℃-8℃冷藏柜 |
2個 |
試劑存放 |
8通道加樣器 |
2個 |
實驗加樣工具 |
單通道加樣器 |
2個 |
實驗加樣工具 |
打孔器 |
5個 |
濾紙干血片打孔 |
實驗室通用低值用品 |
適量 |
各類實驗用 |
注:以上設備可與其他實驗室共用
如采用細菌抑制法進行苯丙氨酸測定的實驗室,另需添置:
種類 | 數目 | 用途 |
高壓滅菌器 | 1臺 | 試驗用品消毒 |
超凈工作臺 | 1個 | 細菌抑制法試驗操作 |
電子天平 | 1臺 | 配置試劑 |
微波爐或加熱攪拌器 | 1臺 | 培養基制備 |
瓊脂糖膠澆板模具 | 10個 | 制備瓊脂糖板 |
(四)房屋要求
1、實驗室用房2間,共計使用面積至少40平方米以上;
2、綜合用房1間,至少15平方米以上,用于濾紙干血片的驗收、計算機錄入和資料登記保存;
3、血片儲藏室或冰庫一間,用于濾紙干血片的長期保存。
二、實施原則及職責
1、收到標本應在24小時內登記,不符合要求的標本應立即退回重新采集;
2、采用國家推薦的實驗方法進行濾紙干血片檢測;
3、必須參加全國新生兒疾病篩查實驗室間能力驗證計劃,及時上報測定結果,并對回報結果進行分析;
4、統計分析篩查技術服務的有關信息,包括篩查量、確診陽性數和治療數,定期向省、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5、發現漏檢病例,需尋找原因,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6、提供可疑陽性病例的確診和陽性病人治療轉診聯系服務;
7、必須建立以下實驗室規章制度:
(1)人員分工責任制度;
(2)各種技術操作常規;
(3)質量控制管理制度;
(4)儀器管理及校準制度;
(5)試劑材料管理制度;
(6)標本登記保存制度;
(7)消毒隔離制度。
8、實驗室檢測結果登記和資料保存,包括:
(1)不符合要求退回的血片標本的信息,應注明原因及日期。
(2)每次檢測結果的原始資料,包括標準曲線、質控結果、篩查結果。
(3)有關質量控制資料,包括室內質控圖、實驗室間能力比對檢驗結果反饋、失控原因、糾正方法等。
(4)可疑陽性追蹤隨訪記錄。
三、檢測方法
采用國家推薦的實驗方法和批準的標準試劑盒。對于2次實驗結果均大于陽性切值的,需追蹤確診。
(一)苯丙酮尿癥
1、以苯丙氨酸(Phe)作為篩查指標;
2、Phe濃度陽性切值根據實驗室及試劑盒而定,一般大于120μmol/L(大于2mg/dl);
3、推薦方法為細菌抑制法、定量酶法和熒光分析法。
(二)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
1、以促甲狀腺素(TSH)作為篩查指標;
2、TSH濃度的陽性切值根據實驗室及試劑盒而定,一般為10μIU/ml-20μIU/ml間;
3、推薦方法為酶聯免疫吸附法(ELISA)、酶免疫熒光分析法(EFIA)和時間分辨免疫熒光分析法(Tr-FIA)。
四、質量控制
1、檢測機構須在接到標本5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測,并出具可疑陽性報告。
2、每月向血片采集機構反饋實驗室檢測結果。
3、定期參加全國新生兒疾病篩查實驗室間能力比對檢驗,成績合格。
4、濾紙干血片標本必須保存在2-8℃條件下至少5年,以備復查。
5、備有完整的實驗室檢測信息資料,存檔保留至少10年。
6、結合衛生部指定質量控制中心定期公布的各種試劑靈敏度和特異性的
標準,對實驗室的篩查方法和結果進行評估和調整。
附件3:
新生兒聽力篩查技術規范
新生兒聽力篩查的總體目標是早期發現有聽力障礙的兒童,并能給予及時干預,減少對語言發育和其他神經精神發育的影響。
一、基本要求
(一)機構設置
1、篩查機構
(1)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設有產科或兒科的醫療保健機構。
(2)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3)職責:負責新生兒聽力篩查,出具報告,資料登記歸檔并上報,對家庭進行告知并轉診,對通過篩查的高危兒要建議其定期至兒童保健網絡隨訪。
2、檢測機構
(1)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綜合性醫院或專科醫院。
(2)獲得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開展新生兒聽力檢測的醫療保健機構。
(3)職責:負責聽力障礙確診,對疑難病例進行會診,出具報告,資料登記歸檔并上報,對家庭進行告知,建議確診患兒進入干預程序。
(二)人員要求
從事聽力篩查和檢測的技術人員必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考核批準,經崗前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1、篩查人員
負責新生兒聽力篩查的實施,由經過聽力學專門培訓的技(護)師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
2、檢測人員
(1)業務負責人由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人員擔任,負責聽力診斷的業務工作。
(2)聽力測試人員由從事聽力學或耳鼻咽喉科臨床工作3年以上的專業人員擔任。
3、文案人員
熟練掌握計算機操作(文字處理及統計)技術且有檔案管理的工作經驗。
(三)房屋要求
1、篩查機構
設置1間相對比較安靜的專用房間,配備診察床和辦公桌椅,面積應在15平方米以上。
2、檢測機構
(1)符合國家標準(GB/T16403、GB/T16296)的測聽室2間。
(2)診室1間,并配診察床,面積至少在10平方米。
(3)綜合用房1間。
(四)設備要求
1、篩查
設備 |
用途 |
篩查型耳聲發射儀和/或自動聽性腦干誘發電位儀 |
快速篩查新生兒聽力情況 |
計算機 |
登記、數據分析 |
2、檢測
設備 |
用途 |
診斷型聽性腦干誘發電位儀 |
綜合評估聽力損失的性質、程度并進行鑒別診斷 |
診斷型耳聲發射儀 |
|
聲導抗儀 |
|
便攜式聽覺評估儀、純音聽力計(具備聲場及VRA) |
|
計算機 |
登記、數據分析 |
(一)對象
有條件的地方應進行普遍性篩查,不具備條件的地方應根據當地情況,至少進行聽力障礙高危新生兒篩查。
聽力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兒重癥監護室中住院超過24小時;
2、兒童期永久性聽力障礙家族史;
3、巨細胞病毒、風疹病毒、皰疹病毒、梅毒或弓形體等引起的宮內感染;
4、顱面形態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體重低于1500克;
6、高膽紅素血癥達到換血要求;
7、母親孕期曾使用過耳毒性藥物;
8、細菌性腦膜炎;
9、Apgar評分1分鐘0-4分或5分鐘0-6分;
10、機械通氣時間5天以上;
11、臨床上存在或懷疑有與聽力障礙有關的綜合征或遺傳病。
(二)時間
實行兩階段篩查:出院前進行初篩,未通過者于42天內進行復篩,仍未通過者轉聽力檢測中心。
告知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兒,即使通過篩查仍應結合聽性行為觀察法,3年內每6個月隨訪一次。
(三)環境
應有專用房間,通風良好,環境噪音低于45分貝A聲級(dB A)。
(四)方法
耳聲發射測試和/或自動聽性腦干誘發電位測試。
(五)步驟
1、清潔耳道;
2、受檢兒處于安靜狀態,必要時可使用鎮靜劑;
3、兩耳分別測試。輕輕放入探頭,儀器自行顯示結果,如未通過,需重復2-3次測試。
三、診斷
復篩陽性的患兒由聽力檢測機構進行耳鼻咽喉科檢查及聲導抗、耳聲發射、聽性腦干誘發電位檢測、行為測聽及其它相關檢查,并進行醫學和影像學評估,一般在6月齡做出診斷。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兒在隨訪過程中發現聽力障礙應進行進一步診斷。
四、干預
1、針對病因對可糾正性聽覺障礙患兒進行相應的藥物、手術治療。
2、聽力補償或重建:
(1)助聽器選配:對永久性感音神經性聽覺障礙患兒,應首選配帶助聽器,一般可在6月齡開始驗配并定期進行調試及評估,以達到助聽器效果優化。
(2)人工耳蝸植入:對雙側重度或極重度感音神經性聽力障礙患兒,應用助聽器效果甚微或無明顯效果,要進行人工耳蝸術前評估,考慮進行人工耳蝸植入。
3、聽覺-言語訓練。
4、社區-家庭康復指導。
五、質量控制
應建立并維護新生兒聽力篩查數據庫,做好新生兒聽力篩查的信息管理工作。數據庫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基礎數據;
2、聽力篩查機構工作質量評估;
3、聽力檢測機構工作質量評估;
4、康復機構工作質量評估。
附件4:
新生兒疾病篩查追訪與管理技術規范
一、基本要求
(一)機構設置
1、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
2、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3、承擔區域內婦幼保健網絡的管理職能。
(二)人員要求
必須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中專以上學歷,從事醫療保健工作2年以上,接受過新生兒疾病篩查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包括:
1、新生兒疾病篩查目的、原則、方法及網絡運行;
2、兒童保健學相關內容;
3、心理學相關知識。
二、管理及職責
(一)追訪要求
1、依托區域內婦幼保健網絡,建立追蹤隨訪網絡;
2、接到篩查檢測機構出具的可疑陽性報告,立即電話或書面等方式通知新生兒監護人,到篩查檢測機構進行復查,并提供健康教育;
3、敦促并確保可疑陽性患兒在規定時間內(遺傳代謝病在7個工作日內、聽力障礙按聽力篩查技術規范追蹤要求)至確診治療機構就診,盡早給予治療及干預;
4、因地址不詳或拒絕隨訪等原因而失訪者,須注明原因,并告采血機構及檢測機構備案;
5、每次通知或訪視均須記錄,相關資料保存10年;
6、按篩查疾病的不同診治要求,定期訪視確診患兒,給予長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二)遺傳代謝性疾病篩查檢測及聽力檢測醫療保健機構的技術管理職責
1、承擔本省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負責對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的醫療保健機構的業務指導工作;
2、對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醫療保健機構進行質量控制;
3、本省新生兒疾病篩查有關信息的收集、統計、分析、上報和反饋工作;
4、承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附件5:
苯丙酮尿癥和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診治技術規范
一、基本要求
(一)機構設置
1、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
2、 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3、具有兒科診療科目,且有檢驗(生化和血清學標記免疫檢測)、放射、營養、保健等專業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
(二)人員要求
1、臨床醫師:1名以上在編人員,必須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并有5年以上兒科臨床經驗,接受過遺傳代謝病及內分泌等專業及新生兒疾病篩查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包括:
(1)新生兒疾病篩查目的、原則、方法及網絡運行;
(2)常見遺傳代謝性疾病及內分泌疾病的臨床表現、一般進程、治療、鑒別診斷、預后評估;
(3)新生兒疾病篩查、確診的檢測方法和臨床意義;
(4)心理學的有關知識。
2、其他醫療技術人員:檢驗師、放射科醫師、營養師等。
二、管理及職責
(一)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1、人員職責
2、診療常規
3、建立專科檔案與管理制度
4、疑難病例會診制度
5、轉診制度及跟蹤觀察制度
(二)對可疑陽性患兒提供確診或鑒別診斷服務。
(三)盡早為確診陽性患兒提供治療服務,一般不超過患兒出生后6周,并定期評估。
(四)及時將確診數、治療數及治療評估反饋給檢測機構及追蹤隨訪機構。
三、診斷
(一)苯丙酮尿癥(PKU)
1、血苯丙氨酸濃度>120μmol/L,診斷為高苯丙氨酸血癥(HPA)。
2、對高苯丙氨酸血癥者均應進行鑒別診斷,以鑒別苯丙氨酸羥化酶缺乏性HPA和四氫生物蝶呤缺乏癥。
3、苯丙氨酸羥化酶缺乏性HPA,根據血苯丙氨酸濃度分為經典型PKU,中度PKU和輕度HPA.
(二)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CH)
1、確診指標:血清促甲狀腺素(TSH),游離三碘甲狀腺原氨酸(FT3),游離甲狀腺素(FT4)濃度。超聲波檢查、骨齡測定、甲狀腺同位素掃描等可作為輔助手段。
2、血TSH增高,FT4降低,可診斷為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包括永久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和暫時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
3、血TSH增高,FT4正常者,為代償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或高TSH血癥,應定期隨訪。
四、治療
(一)苯丙酮尿癥(PKU)
1、苯丙酮尿癥治療應由專科醫生指導,在營養師配合下進行低苯丙氨酸飲食治療;
2、苯丙氨酸羥化酶缺乏者,血苯丙氨酸濃度持續>360μmol/L者均應給予低苯丙氨酸飲食治療;
3、對四氫生物喋呤缺乏者給予四氫生物喋呤及神經遞質前質的聯合治療;
4、低苯丙氨酸飲食治療至少到10歲;
5、對女性苯丙酮尿癥患者,應告知懷孕之前半年起嚴格控制血苯丙氨酸濃度在120~360μmol/L,直至分娩;
6、定期進行體格和智能發育評估。
(二)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CH)
1、采用甲狀腺素替代療法;
2、正規治療2-3年停藥1個月,復查甲狀腺功能、甲狀腺B超或甲狀腺同位素掃描,如為暫時性CH則停藥定期隨訪。如為永久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予終身治療;
3、定期進行體格和智能發育情況評估。
對所有確診患兒和監護人須進行健康教育,以樹立信心,堅持長期隨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