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發布日期:2004-6-3
生效日期:2004-6-3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達到防治血吸蟲病三個階段目標要求的考核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我國有血吸蟲病流行的南方十二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2、標準內容
2.1 血吸蟲病疫情控制標準
2.1.l 居民糞檢陽性率降至5%以下。
2.1.2 家畜糞檢陽性率降至3%以下。
2.1.3 不出現或極少出現急性血吸蟲病病例。
2.2 血吸蟲病傳播控制標準
2.2.1 居民及家畜糞檢陽性率均降至1%以下。
2.2.2 不出現急性血吸蟲病病例,無12歲以下兒童及2歲以下幼畜新感染。
2.2.3 釘螺面積下降98%以上(湖區垸外陽性螺密度 降至0.0001只/0.11m2以下)。
2.2.4 已建立以鄉為單位,能反映當地病情、螺情變化和達到傳播控制標準要求的血防檔案資料。
2.3.1 連續5年未發現新感染血吸蟲的人和家畜。
2.3.2 居民及家畜糞檢陽性率降至2%0以下。
2.3.3 一年以上查不到釘螺(湖區境外查不到感染性釘螺)。
2.3.4 有一支健全的監測鞏固專業隊伍,有完整的血防檔案資料和監測鞏固方案和措施。
2.3.5 在達到傳播阻斷標準后5年,未發現當地新感染血吸蟲的人和家畜及感染性釘螺,可宣布該地區血吸蟲病已被消滅,繼續鞏固監測。
附加說明
1.本標準由衛生部地方病防治司提出。
2.本標準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寄生蟲病研究所負責起草。
3.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陳名剛、賈義德、裘麗妹。
4.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衛生部傳染病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