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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規定

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發布單位: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務院港澳辦
    發布文號:衛醫發[2003]333號
    發布日期:2003-11-28
    生效日期:2004-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內地醫學(西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后,在內地三級醫院,在執業醫師指導下不間斷實習滿1年并經考核合格,或在香港通過執業資格試后,完成了1年實習期并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

  (二)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內地口腔(牙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后,在內地三級醫院,在執業醫師指導下不間斷實習滿1年并經考核合格,或在香港通過許可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并在香港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三)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內地中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后,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在執業醫師指導下不間斷實習滿1年并經考核合格,或通過香港中醫執業資格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并在香港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四)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醫學(西醫)專業本科學歷,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實習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

  (五)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大學口腔(牙醫)專業本科學歷,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并在香港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六)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浸會大學中醫專業本科學歷,并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后,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在執業醫師指導下不間斷實習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七)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內地醫學和口腔(牙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后,在內地三級醫院,在執業醫師指導下不間斷實習滿1年并經考核合格,或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并在澳門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八)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內地中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后,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在執業醫師指導下不間斷實習滿1年并經考核合格,或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并在澳門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九)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澳門科技大學中醫專業本科學歷,并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后,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在執業醫師指導下不間斷實習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澳門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二、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內地七年制臨床醫學、中醫學、口腔醫學的臨床碩士生學位,或者八年制畢業的,按照《衛生部關于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暫行規定》(衛醫發[2001]第127號)有關規定,在畢業當年可以直接在畢業學校所在地報考相應專業的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三、取得內地醫學(西醫)、中醫、口腔(牙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擬在內地醫療機構實習的,可直接向符合規定的醫療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內地學歷)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申請實習審核表》(表1)。醫療機構審查同意后,向申請者發出接受實習通知。實習期滿并考核合格后,由實習醫療機構出具《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實習合格證明》。

  四、取得香港中文大學、香港浸會大學、澳門科技大學中醫專業本科學歷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擬在內地中醫醫療機構實習的,可直接向符合規定的中醫醫療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港/澳中醫專業學歷)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申請實習審核表》(表2)。醫療機構審查同意后,向申請者發出接受實習通知。實習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后,由實習醫療機構出具《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實習合格證明》(表3)。

  五、取得內地醫學(西醫)、口腔(牙醫)、中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在內地醫療機構實習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衛生部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實習機構所在地的醫師資格考試考點辦公室報名,填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表6),并提交相關材料。經審查符合報考條件的,由考點發放《準考證》。

  六、符合下列情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請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香港醫務委員會秘書處(臨床類別)、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秘書處(口腔類別)和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秘書處(中醫類別)報名,填寫《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申請審核表》(表4)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和8張6個月內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報名工作由香港衛生署協調、委托上述三個專業委員會秘書處分別進行。

  (一)取得內地醫學(西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在香港通過執業資格試,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實習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

  (二)取得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醫學(西醫)專業本科學歷,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實習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

  (三)取得內地口腔(牙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通過香港許可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在香港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四)取得香港大學口腔(牙醫)專業本科學歷,并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在香港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五)取得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浸會大學中醫專業本科學歷并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實習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或者在香港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七、符合下列情況的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澳門衛生局報名,填寫《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申請審核表》(表5)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和8張6個月內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一)取得內地醫學、口腔(牙醫)、中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在澳門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二)取得澳門科技大學中醫專業本科學歷并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實習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或者在澳門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八、符合本規定第六、七條規定的香港和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地點分別為廣東省深圳市和珠海市。

  九、香港醫務委員會、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和澳門衛生局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申請審核表》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申請審核表》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相應地移交給廣東省深圳市和珠海市醫師資格考試考點辦公室。深圳市和珠海市醫師資格考試考點辦公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于經審核符合報考條件的,發放《準考證》。

  香港、澳門有關機關向廣東省深圳市和珠海市醫師資格考試考點辦公室移交相關材料的具體程序,由廣東省衛生廳與香港和澳門有關機關確定。

  十、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報名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

  (二)6個月內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8張;

  (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實習合格證明》;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考試方式、考試試卷和考試合格線與報考相同類別醫師資格考試的內地考生相同。考試成績合格的,由考試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衛生部統一印制的《醫師資格證書》。

  十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實習合格證明》連續兩次(年)有效,第三次(年)申請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時,需在內地三級醫院(中醫醫院)培訓6個月并考核合格。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第一年(次)未通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回香港、澳門實習1年并取得合法行醫權,或者取得合法行醫權并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可不在內地三級醫院(中醫醫院)培訓6個月,按照本規定第六、七條規定,直接報名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十三、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的內地《醫師資格證書》編碼由27位數字組成,其中,第1―4位是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年度代碼,第5―6位是考試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第7位是執業醫師級別代碼,第8―9位是執業醫師類別代碼,第10―17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代碼,第18―27位為“0”。其中,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代碼第1位是“A”―“Z”,第2―7位是“0”―“9”,第8位是“(0)”―“(9)”或者“A”―“Z”。

  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的內地《醫師資格證書》編碼由27位數字組成,其中,第1―4位是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年度代碼,第5―6位是考試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第7位是執業醫師級別代碼,第8―9位是執業醫師類別代碼,第10―17位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代碼,第18―27位為“0”。其中,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代碼第1―7位是“0”―“9”,第8位是“(0)”―“(9)”。

  十四、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考試報名收費標準與內地考生執行同一收費標準;臨床實習收費標準可參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國家計劃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于對外開辦中醫進修教育收費標準的通知》(國中醫藥教[1997]22號)中的有關收費標準執行。

  十五、本規定所稱內地醫學(西醫)、口腔(牙醫)、中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是指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內地全日制高等學校醫學(西醫)、口腔(牙醫)、中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接受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實習及培訓的醫療機構是指上述學校(中醫學校)所附屬的三級醫院(中醫醫院),簡稱三級醫院或三級中醫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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