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國家衛生鎮考核命名辦法
一、申報申報鎮必須是省級衛生鎮命名一年以上方可申報國家衛生鎮。申報不包括縣級市政府所在鎮。
申報采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逐級考核的辦法進行。
創建鎮應按照《國家衛生鎮標準》積極開展工作,自查合格后向上一級愛衛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愛衛會負責組織對申報鎮進行調研、考核。考核合格者向全國愛衛會推薦,推薦時間為每年8月底以前,推薦材料包括省級考核鑒定意見、申報鎮創建工作計劃、方案、總結匯報材料等。
三、命名全國愛衛辦通過資料審核、組織現場抽查等方式,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愛衛會推薦的“國家衛生鎮”進行認定。全國愛衛會對達到《國家衛生鎮標準》的鎮于每年年底前予以命名。
申報、考核、推薦工作應實事求是,嚴格要求,保證質量。
四、管理國家衛生鎮不是終身制。省、自治區、直轄市愛衛會應加強對“國家衛生鎮”的管理,定期組織復查,并將有關情況報全國愛衛辦。
全國愛衛辦將根據情況有針對性地組織抽查。對工作滑坡明顯、群眾反映強烈的鎮,將給予通報批評,直至撤銷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