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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關于修訂《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衛醫考委發[2000]第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
現將修訂后的《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暫行規定》下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抄送: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后衛生部,國家醫學考試中心
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暫行規定
2000年4月17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確保考試公正有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師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是指除命題組卷外與醫師資格考試有關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三條醫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遵循以法治考、規范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地或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領導、監督醫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第二章考點設置與基本工作制度
第五條考點是承擔醫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基層單位。考點在所在地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在考區辦公室業務指導下承辦本地區的醫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第六條考點應具備承擔考務工作所必需的工作制度、物質條件和人員條件,按照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考點設置標準和工作制度(試行)》中的各項要求搞好業務建設。
第七條考點設置變更須由考區每年度2月底前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批準。
第八條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考區、考點三級考務管理機構應根據所承擔的具體考務工作,建立相應的工作規程、保密制度、考試文件存放與歸檔制度、人員培訓制度、收費管理制度和違紀與意外事件處理制度。
第三章考務工作人員
第九條考務工作人員包括各級考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含監考員)。考務工作人員應按照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并報上一級考務管理機構備案的管理制度。
第十條考務工作人員應具有考試業務工作經驗,熟悉考試工作程序。兼職考務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考務工作人員必須符合從事保密工作的條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認真履行職責。考務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醫師資格考試,應主動申明,并回避接觸試卷、答題卡。
第十二條各級考務管理機構要有計劃地培訓考務工作人員,未經培訓不能上崗。
第四章考務信息管理
第十三條考務信息包括各種與考務工作有關的報表和電子文本。考務信息是考試管理、資格審查、閱卷評分、成績管理和考試結果統計分析的基礎。
第十四條考點應按要求使用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統一制作的報名軟件和代碼,及時、準確錄入考生在《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附表一)中填報的信息,并在報名結束后按規定時間將報名信息匯總結果上報考區,由考區復核考生報名資格。
第十五條準考證號由考點在考生報名時按全國統一規定的十一位數字編排。
準考證號中的考生序號必須按不同報考類別分別從1至999依次編排。
第十六條考點接到考區反饋的復核意見后,將符合報考資格的考生名單通知有關部門,以便安排實踐技能考試。實踐技能考試結束后,考點負責填寫實踐技能考試實施情況匯總表,同時將不合格考生從報名軟盤中刪除,生成醫學綜合筆試考生人數匯總暨試卷用量表、考場分布表,并按規定時間將上述表、盤報考區匯總和備案。
第十七條考區接到考點報送的實踐技能考試實施情況匯總表、醫學綜合筆試考生人數匯總暨試卷用量表和軟盤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本考區的信息匯總工作,并將匯總后的軟盤、《實踐技能考試實施情況匯總表》(附表二)和《醫學綜合筆試考生人數匯總暨試卷用量表》(附表三)按時上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
第十八條考區應在醫學綜合筆試結束后20日內將《醫學綜合筆試違規、作弊取消成績情況統計表》(附表四)送達國家醫學考試中心。
第十九條為保證醫師資格考試有序進行,考務信息的收集、錄入、匯總、報送應確保準確無誤。未經上一級考務管理機構批準,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務信息表報和電子文本。
第二十條各級考務管理機構要建立考務管理工作報告制度。考務管理工作報告包括簡報、總結、事故專報三種。報告程序一般由考點、考區、國家醫學考試中心逐級上報至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第五章考場設置
第二十一條考場設置應以方便考生答卷、方便監考員檢查、有利于維持考試秩序和考試紀律為原則。
第二十二條實踐技能考試應給考生提供相應的考試條件。
考點應根據醫學綜合筆試考生人數和類別設若干考場。每個標準考場考生數為三十人。考生座位須單人、單桌、單行排列,考生前后左右間距八十厘米以上。
考場考生座位編排情況,應嚴格保密,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
考場應安全、安靜、通風、采光條件好、桌椅高矮適中,除必備物品、文字外,室內不得留有其他任何物品和字跡。
第二十三條各報考類別考生尾數不足30人且考場數量不足時,可將這些不同報考類別的考生編為混合考場,但每個考場類別仍應單獨編排考場號、增配監考員,并單獨收發試卷、答題卡和填寫考場記錄。
第二十四條每個考場配備二至三名監考員,考場外設若干巡考員。監考員由考點主考聘任,報考區備案。監考員必須恪守《監考員守則》(附件一),嚴格按照規定主持本考場考試。監考員必須如實填寫《考場記錄》(附表五)。
第二十五條考點負責在考場附近設立考務、保衛、醫療等小組,并創造條件方便考生就餐和休息,以保證考試正常實施。
第二十六條考試期間考場周圍應劃出考試區域,并設置明顯的警戒線,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第六章考試管理
第二十七條醫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必須做到嚴格、嚴肅、嚴謹、嚴密。根據《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考點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主持本地區的醫師資格考試工作。
第二十八條根據《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和《醫師資格考試考點設置標準和工作制度(執行)》,考點主考負有領導、組織、管理本考點的考試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本考點發生問題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考生本人憑《準考證》(附件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參加考試,參加醫學綜合筆試還需提供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證明。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含臨時身份證)、軍官證(含文職干部證)。
第三十條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則》(附件三)。考場內如發生違紀問題,由監考員按照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違紀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從考試前一天15∶00至考試結束當日晚21∶00,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考區辦公室、考點辦公室應安排晝夜值班。遇有失密、泄密、考場大面積舞弊等重要問題,須立即上報衛生行政部門和上一級考務管理機構。
第七章試卷、答題卡管理
第三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的試卷、答題卡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統一印制,通過機要通信局或專人押送到考區。考區辦公室負責人和機要員共同接收,簽收《醫師資格考試試卷/答題卡發送交接清單》(附表六),并負責管理試卷在本考區內的分送和考前的保密存放。分發、運送工作現場不得少于兩人。
第三十三條試卷在考區、考點存放期間必須存放在機要室內。機要室要安裝防盜門窗,試卷、答題卡應放在配有密碼暗鎖的鐵柜內。機要室鐵門和保險柜的鑰匙要由專人分別管理。
第三十四條醫師資格考試試卷和答題卡在啟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開啟。
第三十五條醫師資格考試結束后,監考員回收整理本考場答題卡及民族醫試卷,清點、核驗無誤后按順序裝袋當場密封;由考點機要員整理、清點本考點全部答題卡袋,經考點負責人核驗后通過機要郵寄或專人押送到考區,并辦理交接手續。考區清點核驗無誤后通過機要郵寄或專人押送到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填報《醫師資格考試答題卡回送交接清單》(附表七)。并附各考點向考區的答題卡交接清單復印件。試卷及備用卷應在考點主考監督下,清點收齊后全部就地銷毀。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試卷及備用卷。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名義編寫、印刷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使用的復習資料、輔導材料、習題集、模擬題等。
未經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批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翻印、出版醫師資格考試的試題、試卷和標準答案。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處發布之日起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