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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醫師注冊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衛生部轉發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于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醫師注冊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衛規財發[200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國家醫學考試中心:

  現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批準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醫師注冊收費的函》(財綜字[1999]176號)和《關于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醫師注冊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計價格[1999]226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醫師資格考試費,兩部委文件只確定了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的收費標準。地方考區、考點組織考試工作所需收取的醫師資格報名費標準及醫師實踐技能考試、傳統醫學師承及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費標準,請按國家計委、財政部意見,抓緊商當地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二、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組織醫師資格考試收取的考試費,請連同地方收取的報名考試費一并在考生報名時收取。代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收取的考試費(醫師每考生40元,助理醫師每考生30元),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師資格考試機構按報名人數及時匯繳國家醫學考試中心。

  三、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收取的醫師資格證書費,每證上繳衛生部證書工本費2.5元。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收取的執業醫師注冊費,按注冊人數每人上繳衛生部5元,用于執業醫師證書工本、執業醫師注冊軟件的開發維護、執業醫師注冊信息庫的建設及全國執業醫師注冊的監督管理等支出。

  上述應繳衛生部的收費收入,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及時匯繳衛生部收費與會計事務辦公室。上繳衛生部以外的收費收入,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分配使用。

  四、上述應上繳國家一級的收費收入,請分別匯激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和衛生部收費與會計事務辦公室開設的財政專戶(詳見附件)。

  五、請各地按照財政部、國家計委文件精神,抓緊做好地方醫師考試、注冊有關收費標準的申報,并認真做好1999年度考試、注冊費的補收上繳工作。

  各地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我部。

  附件:

    1.《關于批準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醫師注冊收費的函》

  2.《關于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醫師注冊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3.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衛生部收費及會計事務辦公室財政專戶開戶行及帳號

  抄送: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后衛生部

  附件1

  關于批準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醫師注冊收費的函

  財綜字[1999]176號

  衛生部:

  你部關于《申請批準醫師資格考試、注冊收費項目及標準的函》(衛規財發[1999]第229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將我國醫師隊伍的管理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同意你部在組織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進行執業醫師注冊管理時,收取下列費用:

  (一)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費;

  (二)醫師資格證書費;

  (三)執業醫師注冊費(包括執業醫師證書費)。

  二、上述收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規定。

  三、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四、上述收費收入應專項用于組織考試、印制證書和注冊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上述收費收入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中,醫師資格證書費、醫師資格考試費上交衛生部國家醫學考試中心部分和執業醫師注冊費中執業醫師證書工本費部分,納入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其余部分納入地方同級財政專戶管理;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批準的計劃從財政專戶中核撥,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用途安排使用。

  六、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范圍,并按規定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自覺接受財政、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醫師實踐技能考試費、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收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物價部門根據當地情況酌情審批。

  八、本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2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醫師注冊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計價格[1999]2267號

  衛生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批準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醫師注冊收費的函》(財綜字[1999]176號)的規定,現就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醫師注冊收費標準及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組織醫師資格考試按下列收費標準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區的考試機構收取考試費。

  (一)醫師資格考試費,每考生40元;

  (二)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費,每考生30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區的考試機構向考生收取的醫師資格報名考試費標準和醫師實踐技能考試、傳統醫學師承及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并報國家計委、財政部備案。

  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已取得醫師、助理醫師專業技術職稱和通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師,頒發醫師資格證書,收取醫師資格證書工本費每證5元。

  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對申請執業注冊的醫師進行注冊,收取執業醫師注冊費(含執業醫師證書工本費)每人25元。

  四、各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物從、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物價局(委員會)

  附件3: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衛生部收費與會計事務辦公室財政專戶開戶行及帳號

  1.國家醫學考試中心

  帳號:032―144174―05

  開戶行:工商銀行地安門分理處

  2.衛生部收費與會計事務辦公室

  帳號:032―14410―35

  開戶行:工商銀行地安門分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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