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計社會[1999]2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國家計委、財政部、衛生部聯合制定的《關于開展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區域衛生規劃是促進我國衛生事業改革和發展的一項重大舉措。各級人民政府要提高認識,結合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把區域衛生規劃工作提到重要議事日程上來。要切實加強領導,按照《意見》確定的原則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衛生資源配置的標準,指導各市(地)制定和實施區域衛生規劃。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的開展。通過實施區域衛生規劃,努力實現衛生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的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