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衛生廳(局):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加強孕產期保健,對從事助產技術的機構和人員進行考核和發證,是執法工作的重要環節。
《母嬰保健法》規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傷。”據此,助產技術應列入《母嬰保健法》的專項技術之中,對從事助產技術的醫療機構和從事助產技術的人員以及家庭接生人員一律進行考核。
考核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審批程序同其他母嬰保健專項技術。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技術人員方可從事接生助產工作。
各地接此通知后,將助產技術考評工作納入母嬰保健專項技術審批工作中一并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