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衛法監發[2002]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修訂后的《消毒管理辦法》(以下稱新《辦法》)已于2002年3月28日經衛生部令發布,將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實施。為了貫徹實施新《辦法》,進一步加強消毒產品的監督管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于消毒產品申報與受理過渡管理規定
(一)消毒劑和消毒器械
1、新《辦法》實施以前,已獲得省級衛生許可證的消毒劑、消毒器械可以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按照原《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生產銷售,在產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六個月應當按照新《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申報。
2、在2002年7月1日之前,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尚未作出是否批準決定的產品,應當按照新《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申報。其中申請換證的產品,在衛生部沒有作出是否批準決定之前,該產品原衛生許可證視為有效。
3、按規定應當在2002年7月1日以后至2003年1月1日之前提出換證申請的產品,在衛生部沒有作出是否批準決定之前,該產品原衛生許可證視為有效。
(二)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
1、新《辦法》實施以前,已獲得省級衛生許可證的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可以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按照原《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生產銷售,在產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一個月應當按照新《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備案。
2、在2002年7月1日之前,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但尚未作出是否批準決定的產品,應當按照新《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備案。其中申請換證的產品,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沒有作出是否予以備案決定之前,該產品原衛生許可證視為有效。
3、按規定應當在2002年7月1日以后至2003年1月1日之前提出換證申請的產品,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沒有作出是否予以備案決定之前,該產品原衛生許可證視為有效。
二、關于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申報與受理過渡管理規定
(一)新《辦法》實施前,已獲得省級衛生許可證或衛生部衛生許可批件的產品,其生產企業應當于2003年1月1日前按照新《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二)在2002年7月1日之前,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但尚未作出是否批準決定的產品,其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新《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三、關于消毒產品包裝、標簽(含說明書)使用過渡管理規定
新《辦法》實施以前,已獲得省級衛生許可證或衛生部衛生許可批件的,其產品的包裝、標簽(含說明書)在衛生許可證或衛生許可批件有效期內可以使用。對衛生許可證或衛生許可批件到期后不再繼續生產或進口、但仍有部分庫存產品需要繼續銷售的,該產品的生產企業或進口代理商應當向衛生部提交庫存產品申請繼續銷售的備案申請、該產品的衛生許可證(或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經審核,由衛生部法監司作出是否同意繼續銷售的決定。
四、關于進口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檢驗機構問題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進口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檢
驗機構進行認定,并于2002年7月1日前將認定的檢驗機構報我部備案。根據工作需要,我部將對承擔進口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檢驗機構進行復核。
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告我部衛生法制與監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