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國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充發揮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作用,根據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質、特點和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要求,經國務院同意,將衛生部等有關部門血吸蟲病防治工作職責通知如下,遵照執行。
衛生部:負責組織制定全國血吸生病防治工作方針、政策和防治規劃;負責人群查病治病、疫情監測、防治技術指導和綜合協調工作。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將血吸蟲病防治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血吸蟲病防治、科研機構所需基本建設投資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列入基本建設計劃。
教育部:負責開展多種形式的血吸蟲病防治宣傳教育活動。
科學技術部:負責把血吸蟲病防治科研項目列入國家重點攻關規劃。
公安部:負責加強疫區治安秩序管理,做好疫區流動人口的戶籍登記工作,控制疫區人員盲目外流。
民政部:負責生活貧困符合救濟條件的晚期血吸蟲病人的生活救濟。Pp財政部:負責安排應由中央財政解決的血吸蟲病防治經費,研究制定有關財政政策。
農業部:根據全國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防治規劃,制訂農業部門實施細則;結合農業生產及種植業、養殖業結構調整開展滅螺;負責疫區動物血吸蟲病的防治工作。
水利部:負責將結合水利工程開展滅螺納入大江大大湖治理規劃統一建設。
國家林業局:負責“興林抑螺”工程規劃的編制和施。
各部門承擔任務所需的經費、物資,由本部門負責調解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上述職責,制定本地區關部門的血吸蟲病防治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