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衛法監函[2002]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根據消費者的舉報,我部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山東省曲阜市藥膳孔府酒莊生產的“啟陽牌補元酒”和北京泰德利甲殼質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聚安康粉”(產品標識為“聚安康”或“威而浪膠囊”)中含有枸櫞酸西地那非。根據《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部對“啟陽牌補元酒”和“聚安康粉”進行了重新審查。經查實,上述兩產品中含有枸櫞酸西地那非的違法事實存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九條、《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依據《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部下發了關于撤銷“啟陽牌補元酒”和“聚安康粉(原名:聚安康)”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通知書(衛法監發(2002)70號)和(衛法監發(2002)69號)。為保護消費者的健康,現通知如下:
一、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
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立即對“啟陽牌補元酒”和“聚安康(威而浪膠囊)”進行查處。
二、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保健食品的市場監督,尤其對保健食品非法添加違禁藥物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