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衛辦基婦發[2004]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民政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民政局:
自2003年8月衛生部、民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創建全國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活動實施方案》(衛基婦發[2003]252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以來,各地積極響應,在加強部門協調、組織人員培訓、細化工作方案、開展宣傳發動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為使創建活動順利開展,現將2004年的有關工作明確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全國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的名額分配方案(不含中醫藥特色的示范區,見附件1)分年度開展創建工作。其中,2004、2005年共分配一個創建名額的省份,如條件成熟可以在2004年申報示范區,但需經衛生部、民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成的國家級聯合領導小組復核后確定。2004年因條件不成熟沒有申報或未通過評審的名額,可以在2005年繼續創建。有中醫藥特色的示范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提出1個候選示范區,可以選擇在2004年或2005年提出申請,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篩選審查,最終確定20個左右報國家級聯合領導小組;其他示范區按1:1比例報衛生部審查。
二、申報程序:擬參加示范區創建的區政府在自評合格的基礎上報市政府審核通過后向省級衛生、民政、中醫藥行政部門組成的聯合領導小組提出申請(申請表格樣式見附件2)。省級聯合領導小組對候選示范區進行逐一評估后,根據分配的名額,在2004年11月1日前報衛生部(中醫藥特色的示范區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級聯合領導小組進行抽樣復核,確定全國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并向社會公布。
三、按照《實施方案》要求,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會同民政和中醫藥等部門組成聯合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工作計劃、組織創建活動、開展經驗交流和技術指導、征求群眾意見并進行逐一評估等有關各項工作,以切實加強對創建活動的組織領導。
各地在創建活動過程中,既要爭取有利于社區衛生服務發展的外部支持性政策,也要深化社區衛生服務改革與建設,帶動和促進本地社區衛生服務的全面發展。要從實際出發,制定科學、合理、有序的工作方案和具體措施,力戒提出不切實際的創建目標。衛生部、民政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在2004年上半年組成聯合小組赴部分地區開展檢查和指導,并采取多種形式聽取社區居民意見;下半年將開展經驗交流活動。對于不符合有關標準和弄虛作假的,將堅決取消示范區的創建和評估資格,并予以嚴肅處理。
附件:
1、創建全國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名額分配表
2、創建全國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申請表
附件1:
創建全國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名額分配表
省份2004年2005年合計
北京市224
天津市224
河北省213
山西省112
內蒙古自治區112
遼寧省224
吉林省112
黑龍江省224
上海市224
江蘇省224
浙江省213
安徽省213
福建省213
江西省112
山東省224
河南省224
湖北省213
湖南省213
廣東省224
廣西壯族自治區213
海南省011
重慶市224
四川省213
貴州省011
云南省112
西藏自治區011
陜西省112
甘肅省112
青海省011
寧夏回族自治區01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12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011
總計444286
附件2
創建全國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申請表
申請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區
聯系人聯系電話
工作單位職務
申報
區基本情況
申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