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衛法監發[2003]23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的規定,為進一步做好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以下簡稱“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放射衛生審查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大型輻射裝置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審查和驗收。
二、大型輻射裝置的建設項目在衛生審查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或者建設項目放射防護效果評價報告書,并附有國家級檢測機構出具的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審查意見或者放射防護設施防護效果評價報告書審查意見。現指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作為國家級檢測機構。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及放射防護設施防護效果評價報告書審查申請表見附件1。
三、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驗收的,建設單位不得施工或者投入運行;未經國家級檢測機構審查的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或者放射防護設施防護效果評價報告書,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批準。
四、本通知發布后,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建設項目放射衛生審查進行一次檢查,對違反《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規定的,要責令限期改進,并將檢查情況及時報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