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是公共衛生的重要方面,必須加強管理,嚴防傳染病、食物中毒的發生,保證兒童身心健康。1994年,衛生部與教育部聯合下發了《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法》)。該《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各級衛生、教育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實施細則,加強了對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管理。一些地區還對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實行了分級分類管理,定期進行檢查評估。各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托幼機構衛生保健業務指導,將其納入兒童保健工作統籌安排,定期組織專家深入托幼園所開展兒童健康體檢、疾病防治等項工作,保證了《管理辦法》在多數地區有效實施。但是,近年來,部分托幼機構放松了衛生保健制度,一些托幼機構兒童生活環境、設施設備不符合衛生安全要求、不注意兒童膳食營養管理,衛生消毒不嚴格,甚至發生安全事故。為加強托幼機構各項工作管理,2003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職責。《意見》規定:衛生部門負責擬訂有關幼兒園衛生保健方面的法規和規章制度,監督和指導幼兒園衛生保健業務工作,負責對0-6歲兒童家長進行兒童衛生保健、營養、生長發育等方面的指導。為貫徹該《指導意見》,進一步了解和掌握全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現狀,規范集體兒童衛生保健管理,衛生部和教育部定于2003年8-9月對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此次監督檢查的目的是督查《管理辦法》實施情況,加強托幼機構公共衛生管理,確保托幼機構的衛生安全;同時,要探索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監督檢查的有效方法,聽取對修訂《管理辦法》的意見。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分級負責。此次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監督檢查采取省級自查和國家級抽查的方式。各級衛生和教育行政部門要聯合組成工作組負責監督檢查工作。要嚴格按照“全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監督檢查方案”,進行省級自查。凡被抽中的地區和托幼機構,要認真、如實地填寫調查表和調查問卷。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省托幼機構自查表的收集、審核工作。國家級抽查將由衛生部和教育部聯合組織衛生保健、衛生監督和幼兒教育專家,對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托幼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二、相互配合,加強管理。此次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監督檢查,既包括城市和農村,也包括各部門、企事業單位、集體和私人舉辦的各類托幼機構,涉及范圍廣,機構數量多,規模差別大,各地要認真組織,廣泛動員,密切配合。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此次監督檢查任務的組織、落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此次督察工作應堅持簡便、節儉的原則,不能干擾托幼機構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各地要通過省級自查了解和掌握本省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現狀、存在的主要問題,深入宣傳《管理辦法》,切實加強托幼機構公共衛生管理。
三、認真督查,及時整改。監督檢查內容包括托幼機構環境與設施安全、衛生保健、食品安全、衛生消毒、傳染病管理、機構和人員資格等。省級自查的方法除書面調查外,各地可自行安排。國家級抽查采取現場觀察、訪談、召開座談會、查閱資料、取樣實驗室檢測等辦法。希望各地認真做好書面調查質量控制,防止弄虛作假,確保調查資料準確可靠。同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加強對托幼機構衛生保健業務指導、管理與監督,及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消除隱患。對兒童健康造成威脅的,要按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為保證監督檢查質量,衛生部基婦司將于2003年8月初在北京舉辦“全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監督檢查培訓班”,辦班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
全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監督檢查實施方案
一、背景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稱“兒童是社會成員中最脆弱的群體”。正處于生長發育階段的年幼兒童,全身各器官、系統的生理功能尚不完善,機體的免疫功能低下,適應外部環境能力差,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各種危險因素都可能危害他們的健康。托兒所、幼兒園(簡稱托幼機構)是學齡前兒童生活與受教育的場所,兒童在集體生活條件下相互密切接觸,如果疏于管理則易引起疾病的傳播和流行,并可能發生意外事故。為提高兒童衛生保健工作質量,保證兒童的身心健康,許多國家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管理列為兒童保健工作的重要內容,為集體兒童創造良好的衛生環境,讓兒童在托幼機構中享受快樂與健康。
托幼機構是公共衛生的重要方面,許多地區衛生部門加強對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管理,嚴格監督檢查,防止傳染病、食物中毒的發生,確保集體兒童健康。1994年12月1日衛生部與國家教委聯合頒布了《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做了明確的規定。《管理辦法》的實施對規范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維護兒童的身心健康起到積極的作用。之后,北京、上海、湖北、江西、黑龍江等省(直轄市)結合本地實際,相繼頒發了《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了對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的管理與業務指導。
2003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職責。衛生部門的職責是負責擬訂有關幼兒園衛生保健方面的法規和規章制度,監督和指導幼兒園衛生保健業務工作,負責對0-6歲兒童家長進行兒童衛生保健、營養、生長發育等方面的指導。
目前全國有托幼機構11萬余所。由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文化、衛生工作發展不平衡,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制度的執行也存在明顯差異。特別是近年來,一些地方放松了對托幼機構的管理與監督,衛生保健方面存在不少問題:①衛生保健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力,如有的托兒所、幼兒園兒童入園前不進行體檢;②兒童生活環境欠佳,活動與休息場地狹小,活動室通風不良;③膳食不合理,特別是農村地區托幼機構缺乏兒童營養指導,有的園所不會進行科學的食譜設計和營養計算;④食品衛生狀況差,一些托幼機構的廚房面積小,無防蠅設備,廚房用具生、熟不分,餐具不能做到一餐一消毒,以及采購食品不索證等,托幼機構時有食物中毒事件發生;⑤托幼機構的保教人員上崗前和每年一次的健康檢查得不到很好落實,一些患有國家法定傳染病、性病等不得從事保教工作的人員不能做到及時調離崗位,傳染病在托幼機構潛在流行危險;⑥意外事故如跌傷、燙傷等時有發生。分析上述問題的產生,有托幼機構本身的管理問題,也有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不力,缺乏有效的監督檢查。但是,哪些問題是影響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和兒童健康的關鍵問題,有必要通過系統的調查研究尋求答案。
為此,衛生部與教育部研究決定,對全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進行監督檢查,委托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和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具體實施。
二、目的
通過對我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現況的監督檢查,全面了解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現狀和《管理辦法》執行情況,客觀評估《管理辦法》的必要性、合理性、科學性和可行性,提出對托幼機構實施有效監督管理的辦法,使我國托幼機構兒童衛生保健質量得到切實的提高,保證兒童的身心健康。
1、了解《管理辦法》在不同地區、不同類型托幼機構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為修訂《管理辦法》和制定相關技術服務標準提供依據。
2、通過對全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監督檢查,探索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監督檢查的有效方法。
三、內容
1、了解全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現狀
2、掌握《管理辦法》實施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3、完善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管理制度
四、方法
此次監督檢查采取自查和抽查兩種方法。
(一)自查
通過信函方式,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托幼機構進行抽樣調查,了解城市和農村地區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現狀,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產生這些問題的可能原因。
1、抽樣方法:
自查采取整群分層抽樣方法,即:每省隨機抽取1/2的市(地),每市再隨機抽取1/4的縣(市),每縣(市)再隨機抽取1/4鄉(鎮)作為自查地區。
2、自查范圍:
為便于統計分析,本次調查將城市和農村分為:城市地區為市、縣(鎮)及以上托幼機構,農村地區為鄉(鎮)中心園和村辦園。
城市地區:城市地區按園所分類,隨機抽取10%作為自查單位。抽中的縣(鎮)托幼機構全部列入自查范圍。
農村地區:抽中的鄉(鎮)中心幼兒園為必查單位。同時隨機抽取1所村辦園作為自查單位。
全國自查托幼機構數:每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查150-200所城市地區托幼機構,100-200所農村地區托幼機構。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自查4000-5000所城市地區托幼機構,3000-4000所農村地區托幼機構。
3、自查步驟:
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基婦處負責托幼機構抽樣。
②被抽中的托幼機構,園所長負責組織本園相關人員填寫調查表。
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基婦處負責調查表回收、核查、計算機錄入、匯總分析。
(二)抽查
1、抽查范圍:
由衛生部基婦司負責,按東、南、西、北、中部選擇1-2個省,共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每省抽取6-7所托幼機構進行典型調查。共計調查50所托幼機構。
調查組由婦幼保健、衛生監督、法學、管理、教育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調查共分4組,每組4-5人,負責調查2個省。
2、抽查內容:
①查閱資料:查閱托幼機構建立衛生保健制度的資料,了解執行及衛生監督情況。
②現場檢查:檢查托幼機構開展衛生保健工作所需的設備及使用情況、人員衛生保健制度的執行情況、衛生消毒情況。
③問卷調查:
每個園所調查1名園長、1-2名保健人員,3名保育員。調查內容包括人員學歷、接受衛生保健知識培訓的情況等。
④抽樣檢驗:
包括空氣、餐具、物品細菌菌落總數檢測,餐具、物品大腸菌群檢測。
⑤專題小組討論:
每個省進行1組專題小組討論,對象為省、地(市)級衛生、教育行政部門和婦幼保健院、托幼機構管理人員。內容包括貫徹《管理辦法》的經驗和體會,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以及對衛生部門管理和監督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建議。
(三)《管理辦法》實施情況調研
1、問卷調查
通過信函方式,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調查,收集相關的配套細則、文件等。了解各地貫徹實施《管理辦法》情況、監督管理模式/方式、實施覆蓋面、實施效果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2、典型調查
召開不同類型座談會,了解《管理辦法》實施情況和問題:
《管理辦法》規定的合理性、必要性、科學性和可行性;
《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管理辦法》實施監督管理機制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對《管理辦法》的修改意見。
(四)修改完善《管理辦法》
通過上述各項工作,將所收集的資料和數據,運用系統分析法對目前我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與《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進行歸納。請衛生(保健、衛生監督)、教育、管理與衛生法學方面的專家,對修訂《管理辦法》進行討論與咨詢,形成提高集體兒童衛生保健水平,保證兒童身心健康,完善《管理辦法》的政策建議框架。
(1)《管理辦法》修訂項目;
(2)《管理辦法》的配套實施文件(包括技術規范與技術標準等);
(3)《管理辦法》的實施的監督管理機制;
(4)《管理辦法》實施效果評價機制。
五、工作進度
2003年1-2月制定《管理辦法》監督檢查方案,擬訂調查問卷
3月專家研討,修改方案
4月預試驗,修改調查表及問卷
5-7月衛生部與教育部研究審定方案,聯合下發通知
7-9月舉辦全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監督檢查培訓班
各省自查及國家級抽查
9月底各省上報資料
10月自查表和抽查表資料計算機錄入
10月中旬各省上報本省托幼機構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總結
11月資料匯總分析,召開專家研討會
11月-12月撰寫總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