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衛法監食便函[2003]241號
北京市衛生局:
你局“關于水箱自潔消毒器需否辦理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 對于與生活飲用水接觸的具有消毒作用的產品,如果該類產品僅用于生活飲用水或水箱的消毒,應按照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作為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或一般水質處理器申報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二、 如果該類產品除了用于生活飲用水或水箱的消毒外,還用于其他方面的消毒,則應按照現行《消毒管理辦法》作為消毒劑或消毒器械申報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檢驗時,除按照現行《消毒技術規范》和《消毒產品檢驗規定》進行相應的檢驗外,對于消毒劑還應按照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及《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參照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要求的檢驗項目進行相應檢驗;對于消毒器械還應對其與生活飲用水接觸的部分,按照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及《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參照一般水質處理器的檢驗項目進行相應檢驗。相同的檢驗項目不重復檢驗。此類產品獲得的消毒衛生許可批件備注欄中應注明“該產品可用于生活飲用水消毒”或“該產品可用于生活飲用水水箱消毒”。
三、 對于此前已經獲得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可用于生活飲用水或生活飲用水水箱消毒的消毒劑或消毒器械,如果已經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及《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做過相應檢驗,應于2004年3月1日前按照本文件第二條規定更換或變更衛生許可批件;如果未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及《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做過相應檢驗,應于2004年3月1日前按照本文件第二條規定補做檢驗,并更換或變更衛生許可批件。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