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衛辦法監發{2003}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工作是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的重要職責之一,提高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負責人(以下簡稱“企業負責人”)食品衛生知識和法制意識,對于加強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自身衛生管理,促進其規范生產和經營行為,確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前,企業負責人食品衛生知識與法制意識已成為影響食品衛生安全總體狀況的重要制約因素。為提高企業負責人的食品衛生知識和法制意識,我部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一次企業負責人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企業負責人培訓工作的重要性,統一思想,扎扎實實做好工作,充分認識開展企業負責人培訓工作是《食品衛生法》賦予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通過培訓,進一步提高企業負責人的食品衛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增強企業遵紀守法意識,促進企業自律和誠信水平,形成良好的食品生產經營環境。
二、統籌安排培訓工作本次培訓工作是在日常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培訓的基礎上,開展的一次針對企業負責人的培訓工作,主要包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衛生管理和食品衛生安全以及原料采購等方面的負責人,每個企業參加培訓人員不得少于2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根據各地具體情況,明確培訓工作的重點和范圍,要按照“誰發證誰負責培訓”的原則,統籌安排,分別在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組織下開展培訓工作,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對轄區內企業負責人的培訓。
三、分級、分類組織培訓工作為做好培訓工作,各地應事先掌握所轄企業的基本情況,查找在培訓工作中存在的差距,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工作。培訓應分級、分類進行,如省級負責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負責人的培訓工作;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則按照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業等行業分類進行培訓。(一)餐飲業應重點開展學校食堂、企事業單位食堂、集體供餐單位及賓館、飯店企業負責人的培訓,學校食堂及集體供餐單位的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5學時,其余的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在8月底前完成培訓工作。培訓內容包括《食品衛生法》、《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飲食建筑設計規范》等,學校食堂及集體供餐單位還應培訓《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及《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等有關規定。(二)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危險性管理的原則,重點開展對乳制品、冷飲食品、熟肉制品、糕點、調味品、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本地區產銷量大、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食品等生產企業負責人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個學時,在10月底前完成培訓工作。培訓內容包括《食品衛生法》及有關的管理辦法、衛生規范、標準等,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還應培訓《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評價方法與評價準則》。(三)食品經營企業應重點開展對食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連鎖經營店及集貿市場等負責人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在12月底以前完成培訓工作。培訓內容包括《食品衛生法》、《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及有關索證管理規定等。有條件的地區應印發有關培訓教材。
四、結合培訓,開展警示教育在培訓工作中,要與本地區近期發生的大案要案相結合,讓企業在培訓衛生及法律知識的同時,受到一次警示教育。
五、培訓工作與提高企業自身衛生管理相結合培訓中要求企業自查自糾,發現和報告企業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計劃和措施。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本次培訓工作中,要體現衛生監督與服務相結合,及時幫助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解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食品衛生問題。
六、將培訓工作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衛生準入的必要條件對企業負責人的培訓要納入今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日常監督工作中,企業負責人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后方可申請開業或進行年審,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企業負責人未經過培訓合格的企業不得發放衛生許可證或對衛生許可證進行年審。企業負責人參加培訓情況要納入企業的食品衛生檔案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對本轄區的培訓工作加強檢查指導,并在2004年1月30日前將本地開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負責人培訓工作的總結報我部法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