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第三章人員管理
第十九條對大型醫用設備的使用操作人員實行技術考核、上崗資格認證制度。使用操作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CT:診斷人員必須具備醫師資格,并從事X射線診斷工作兩年以上;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中等專業以上學歷,并從事X射線診斷工作兩年以上;
二、MRI:醫師和技術人員應具備上述條件,并從事CT工作兩年以上。
三、X-刀、γ-刀:治療人員必須具備醫師資格、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中等專業以上學歷,并從事放射治療工作二年以上。
第二十條衛生部委托國家專業技術學(協)會確定培訓教材,組織培訓、統一考核。考試合格者應及時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領取《大型醫用設備上崗人員技術合格證》。
第二十一條大型醫用設備每臺至少配備取得《大型醫用設備上崗人員技術合格證》的醫師和技術人員各兩名。
第四章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衛生部負責組織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執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細則的衛生行政部門給予批評通報,直至追究有關領導行政責任?!霸u委會”負責對全國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三條“評委分會”對本轄區內大型醫用設備的性能及使用情況每二至三年進行一次復查,復查情況應及時上報“評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細則的執行情況每二至三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結果應及時上報衛生部。
第二十四條經復查或抽查,發現大型醫用設備技術指標不合格又未及時調試修復者、上崗人員調離又未及時補充等違反本細則規定者,應責令停止使用。情節嚴重者,應吊銷使用機構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和《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合格證》。無法修復的大型醫用設備由“評委分會”提出終止使用,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廢手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并報衛生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按“管理辦法”處罰外,可根據以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一、對未取得《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擅自購置大型醫用設備者,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使用機構立即停止使用,進行調劑。
二、對未取得《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合格證》擅自啟用大型醫用設備者,應責令停止使用,并進行調試檢修。經“評委分會”檢驗合格并取得《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合格證》以后,方可開機使用。檢查不合格者,不得開機使用。情節嚴重者,吊銷《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
三、對使用人員未取得《大型醫用設備上崗人員技術合格證》,擅自操作大型醫用設備者,責令停止使用操作。使用人員應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并取得《大型醫用設備上崗人員技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細則的機構和個人給予行政處分。受檢者的檢查費用不得在公費醫療、勞保醫療中報銷,由使用機構承擔。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在衛生部關于《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前,經國家批準購置大型醫用設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于1996年5月31日以前持國家批準證明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將申請材料匯總、報衛生部核準后頒發《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同時,申請機構應進行大型醫用設備質量自檢工作,檢查結果經“評審分會”審查合格后,方可領取《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合格證》。1996年12月31日前未能取得“三證”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繼續使用大型醫用設備。
第二十八條在衛生部關于《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前,未經國家批準購進大型醫用設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于1996年5月31日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質量檢測。經“評委會”或“評委分會”檢測合格后領取《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合格證》。同時其使用人員在取得《大型醫用設備上崗人員技術合格證》以后,方可申請《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申請材料(必須包括原始購置合同)經衛生部核準后,方可頒發一次性《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此證不作為更新憑證)。1996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三證”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繼續使用大型醫用設備。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解釋。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自1996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