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衛醫發〔2004〕3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隨著口腔醫學的不斷發展,新的診療技術、設備、材料廣泛應用于臨床。在口腔診療工作過程中,被病人的血液、牙體切割組織污染的口腔診療器械是造成血源性疾病感染的主要危險因素之一,因此,加強口腔診療器械的消毒工作,是有效預防和控制醫源性感染、保證醫療安全的重要環節。針對口腔診療器械的消毒工作,我部2000年頒布的《醫院感染管理規范(試行)》(衛醫發〔2000〕431號)和《消毒技術規范》(2002年版)中提出了明確規定。近期,媒體相繼報道了部分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工作令人堪憂的問題。特別是有的醫療機構為了降低成本,簡化口腔診療器械的消毒或者根本不消毒,嚴重威脅著醫療安全。為加強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開展口腔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必須高度重視和加強口腔診療器械的消毒工作,嚴格按照《醫院感染管理規范》、《消毒技術規范》的要求,落實有關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工作的規定,確保消毒效果。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履行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在近期內,對開展口腔診療工作的綜合醫院、口腔醫院、口腔診所等醫療機構以及開展美容牙科的美容醫療機構進行全面檢查,依照相關規范和標準,重點檢查其口腔診療器械的消毒工作。
三、口腔診療器械的消毒工作必須嚴格遵照口腔診療器械消毒的基本要求,凡接觸病人傷口、血液、破損粘膜或進入人體無菌組織的各類口腔診療器械(包括:手機、車針、擴大針、拔牙針、拔牙鉗、手術刀、根管器械、牙周刮治器、潔牙器等)必須達到滅菌合格,滅菌方法首選物理滅菌法;接觸病人完整粘膜、皮膚的口腔診療器械(包括:口鏡、吸唾器、印模等)必須達到消毒合格;選用消毒劑和消毒器械時應當選擇經衛生部批準獲得衛生許可批件的產品。器械的消毒滅菌按照“去污染-清洗-消毒滅菌”的程序進行。
四、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將檢查結果于2004年11月30日前上報我部醫政司。我部將在各地開展檢查工作的基礎上進行復核性抽查,并通報抽查結果。
抄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