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消除碘缺乏病要常抓不懈
王隴德
碘缺乏病是自然環境缺碘所致,廣泛危害人類健康的地方病。中國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流行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碘缺乏病的流行,生活在缺碘地區的人口約有7.2億人。碘缺乏病的流行嚴重地影響我國人民的身體健康、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始終重視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特別是1993年國務院召開“中國2000年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目標動員會”以后,加大了以全民食鹽加碘為主導的綜合防治措施的落實力度,我國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取得很大進展。2000年由衛生部等五部門組織的全國消除碘缺乏病目標評估結果表明,我國已基本實現了消除碘缺乏病階段目標,居民碘營養水平明顯改善,兒童智力水平提高12個智商點,控制碘缺乏病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果。
我國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堅持科學有效的防治策略,在取得成績的同時,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首先,各級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把它作為一項關系優生優育、預防殘疾、提高人口素質的重要工作和關心群眾疾苦、密切聯系群眾的一件大事,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建立了“政府重視,部門配合,全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其次,從1994年起,國家先后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為實施以食鹽加碘為主導的消除碘缺乏病綜合防治措施奠定了法律基礎;第三,根據2000年全國碘缺乏病控制目標評估的結果,衛生部等七部委將全國31個省份分為實現目標、基本實現目標和未實現目標3類,針對不同類型的省份提出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碘缺乏病防治策略;第四,不斷尋找防治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鞏固防治成果,推動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可持續發展。
2002年聯合國兒童問題特別會議,提出了“消除營養不良,為生命提供一個安全和健康的開始”的行動目標。為此,中國政府莊嚴承諾,確定2010年全國95%的縣(市)要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目標。要達到這個目標,面臨的困難還很多。目前,西部的西藏、新疆、青海、甘肅、四川、重慶6省份和海南省還沒有達到階段目標,碘鹽覆蓋率還有較大差距,孕產婦、嬰幼兒、兒童及育齡婦女的碘干預力度還不夠,碘缺乏危害仍然在這些地區發生和流行;在已經達標的一些省份,特別是東南沿海,由于受私鹽、非碘鹽的影響,加碘鹽市場受到很大沖擊,2004年的碘鹽監測結果發現,一些經濟發達地區非碘鹽比例已經達到20%以上,問題十分突出。
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衛生部等三部委的《全國重點地方病防治規劃(2004-2010年)》,為下一階段防治碘缺乏病提出了明確的工作目標和措施。認真落實各項措施,保證規劃目標的實現,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艱巨任務。為此,我們要進一步完善持續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機制,努力作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明確目標。消除碘缺乏病工作關系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是黨和政府關心群眾疾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務必要抓緊、抓好。要充分認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反復性和復雜性,衛生主管部門要主動、積極地向各級政府匯報工作,爭取有力支持。
二、加強部門協作,落實齊抓共管。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是一個社會公共衛生問題。衛生部門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必須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信息,溝通情況,使鹽業主管部門、財政、工商、質檢、教育、計生、廣電等部門和殘聯、婦聯等社會團體了解消除碘缺乏病的進程,相應推進其承擔的工作,做到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三、加強宣傳教育,廣泛動員全社會參與。健康教育是作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要努力做到重點活動和經常宣傳相結合。要通過每年5月舉行的“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動,廣泛動員全社會參與。要努力探索經常化健康教育途徑,特別是對重點人群的宣傳要有新舉措。要利用碘鹽供、銷環節向社會作宣傳,加強對青少年的健康教育,并通過他們讓防治碘缺乏病科學知識遍及千家萬戶,使預防碘缺乏病成為居民維護自身健康的自覺行為。
四、加強監測評估工作,實行科學防治。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要實行分類指導、科學防治。各地區要強化實施食鹽加碘為主的綜合防治措施,加強新婚育齡婦女、孕婦、哺乳婦女和0-2歲嬰幼兒等重點人群的碘營養,繼續開展碘缺乏病防治監測與評估工作,建立健全碘營養水平監測網絡和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監測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準確掌握病情動態,為加強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五、加強防治人員培訓,提高專業隊伍素質。承擔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專業人員是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骨干力量。衛生部門要加強自身建設,定期開展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業務素質,提高工作水平和質量。要保持專業防治人員的相對穩定性,建設一支精干的防治隊伍。
控制碘缺乏、消除碘缺乏病是一個造福子孫的為民工程,是一項長期的工作任務。我們必須為之付出更多的努力,及早實現在我國完全控制碘缺乏病流行的目標。
(衛生部 王隴德副部長)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