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18 共1頁
嬰幼兒哮喘診斷標準(計分法)
1.計分法:凡年齡<3歲,喘息反復發作者計分原則:
① 喘息發作>3次(3分);
② 肺部出現喘鳴音(2分);
③ 喘息突然發作(1分);
④ 其他特應性病史(1分);
⑤ 一、二級親屬中有哮喘病史(1分)。
2.評分原則
(1)總分≥5分者診斷嬰幼兒哮喘。
(2)喘息發作只2次或總分≤4分者初步診斷為可疑哮喘(喘息性支氣管炎),如肺部有喘鳴音可作以下任意一試驗:
①1‰腎上腺素每次0.01ml/kg,皮下注射,15~20分鐘后喘息緩解,或喘鳴音明顯減少者加2分。
②以舒喘靈氣霧劑或舒喘靈溶液霧化吸入,觀察喘息或喘鳴音改變情況,如減少明顯者可加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