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出口商品都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口。列入《種類表》的出口商品和對外貿易合同規定由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出口商品,生產部門、供貨部門或對外貿易部門應在出口時向商檢機構報驗,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后簽發檢驗證書或放行單。
對列入《種類表》的出口商品,海關憑商檢機構的檢驗證書或放行單驗放,或憑商檢機構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未列入《種類表》的出口商品,由生產部門、供貨部門或對外貿易部門自行檢驗。
一切出口商品的生產、加工部門,都應嚴格按有關規定檢驗質量、重量、數量、包裝、分清批次,不合格的產品不提供出口。出口商品的經營部門應做好進貨驗收工作,不合格的商品不收購、不出口。商檢機構在工廠檢驗和經營部門驗收合格的基礎上,實施檢驗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