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保險人直接展業。直接展業是指保險公司依靠自己的業務人員去爭取業務,這適合于規模大、分支機構健全的保險公司以及金額巨大的險種。
(2)保險代理人展業。對許多保險公司來說,單靠直接展業是不足以爭取到大量保險業務的,在銷售費用上也是不合算的。如果保險公司單靠直接展業,就必須配備大量展業人員和增設機構,大量工資和費用支出勢必會提高成本,而且展業具有季節性特點,在淡季時,人員會顯得過剩。因此,國內外的大型保險公司除了使用直接展業外,還廣泛地建立代理網,利用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展業。
(3)保險經紀人展業。保險經紀人不同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對保險市場和風險管理富有經驗,能為投保人制訂風險管理方案和物色適當的保險人,是保險展業的有效方式。
4.保險理賠的一般程序為:
(1)出險通知。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要立即通過口頭或函電方式通知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在接到出險通知后,應及時填寫“出險登記簿”;
(2)損失檢驗。保險公司接到損失通知后,應立即派員勘查現場,對受損標的進行檢驗,以便準確取得損失的原因、受損情況和受損程度等材料,從而判斷是否屬于保險責任。
(3)審核各項單證。包括:審查保險單的有效性;除保險單的有關單證需首先審查以外,對其他有關單證也必須予以審核。
(4)核實損失原因。在損失檢驗和審核各項單證的基礎上,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根據案情可考慮進一步核實原因,包括赴現場實地調查和函電了解,或向專家、檢驗部門復證。
(5)核定損失程度和數額,賠付結案。當保險標的損失的原因肯定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時,則要進一步核定損失程度,具體計算應賠數額,予以賠償或給付。
5.保險防災防損是保險雙方共同努力,采取措施,減少或消除風險發生的因素,從而降低保險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的經營活動。
保險防災防損的方法主要有:
(1)加強保險防災宣傳、咨詢工作,舉辦各種宣傳活動,提高人們的防災意識;
(2)積極配合社會上專門的防災組織,開展各項防災工作;
(3)對重點保戶進行安全檢查,定期不定期深入重點保戶進行實地安全檢查;
(4)條款制約與費率優惠,如在投保、續保中規定無賠款或防護好的優待、有賠款加費;規定免賠率或免賠額;對經常發生保險賠款的保戶,在投保時拒保。
四、案例分析題
1、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萬元人壽保險,指定他的妻陳女士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與陳女士離異,與周女士結婚并生有一個兒子。但王先生并未申請變更受益人。王先生發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兒子及前妻陳女士都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申請。但保險公司經審核后,拒絕了王先生現任妻子和兒子的申請,將保險金給付了陳女士。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氣憤難平:丈夫車禍身亡,可得到保險金的不是可憐的妻兒,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
問題:這樣處理合理嗎?
2、某房主將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保險有效期為1998年10月2日零時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時。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將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煙花的小作坊,并沒有通知保險公司。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發生火災而全部燒毀。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有人認為被保險人將房屋由投保時的居住改為制作煙花,風險明顯增加。而被保險人既未向保險公司申報又未增加保費,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應負擔賠償責任。
問題:這種觀點是否正確?
案例分析題簡要分析:
1、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給付了前妻陳女士有悖于情,但的確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險合同是指定了陳女士為受益人,雖然陳女士已與王先生離婚,但是離婚并不變更受益人。根據《保險法》第62條規定,變更受益人是一種要式行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這種變更行為自保險公司收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書面通知并在保單上批注之日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沒有辦理變更手續,視為沒有變更受益人。所以,保險金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陳女士。
2、按照《保險法》和保險合同條款的規定,當保險標的的風險明顯增加時,被保險人有義務將這些情況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必要時還要增加保費。否則,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對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例中,被保險人將居住的房屋改為制作煙花,風險明顯增加。而被保險人并沒有通知保險公司,違反了告知義務,所以保險公司不應負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