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分析
(1)投保人或受益人及時通知義務
(2)沒有作出
(3)因延遲通知而導致必要的證據及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或增加保險公司的勘查、檢驗等項目費用的,受益人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因延遲通知,同時,近因無法確定,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
案例3分析
不負賠付保險金責任。保險人僅對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因保險責任尚未開始(或保險合同尚未生效)。
案例4分析
錯誤。①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投保利益,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或發生保險事故給付時,則不追究具有保險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和身體,同時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②保險金應為受益人田某。
案例5分析
丁某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給付。因為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只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在本案例中,丁某于2000年投保時,與被保險人(其妻子)存在保險利益關系,雖然在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死亡時已不存在保險利益(已離婚),但不影響其獲得保險金給付。
案例6分析
根據受益權的特點,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時,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領取保險金,并作為遺產處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險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經病故。因此,保險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繼承人即其妻兒作為遺產領取。
案例7分析
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因為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本案中,對被保險人來說,完全是一種外來的、突然的、不能預料的客觀事件,符合意外傷害的定義和特征,屬于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同時,《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因此,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需要確定其妻張某是否為受益人。在《保險法》中受益人均是指定的,不存在法定受益人的概念,因此,應認定被保險人把受益人填寫為“法定”是無效的,等同于未指定。所以,其妻張某不是受益人,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但保險金應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申領。
案例8分析
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保險人就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為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保險責任,徐女士的丈夫喪失受益權。同時,保險公司應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也就是被保險人的父母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案例9分析
被保險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喪失左腿。如無前面兩次事故則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金5萬元。但在本案中,保險人總共已支付保險金6萬元,而保險金額為10萬元。根據“無論一次還是多次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只要保險人歷次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總數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時,并且保險期限尚未屆滿,保險合同均終止。”的原則,保險人在第三次事故發生后只要支付保險金4萬元保險合同就終止。因此,保險人只給付4萬元保險金,而且保險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