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簡答
1.我國的保險法是如何構成的?
2.保險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哪兩個方面?
3.保險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4.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哪些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壽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合同中的地位有何不同?
5.保險投保方應具備哪些主體資格條件?
6.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權有何特點?
7.保險合同條款有哪幾種?它們是怎樣制定的?
8.為什么財產保險單一般不能隨財產所有權轉移而自動轉讓?
9.有哪些原因導致保險合同終止?
10.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如何處理爭議?
11.保險合同條款解釋的原則是什么?
答案:
問題1
我國的保險法律體系包括兩類:保險法和保險特別法,其中保險法又分為保險合同法和保險業法。
問題2
我國保險法的調整對象是各種保險關系,具體包括: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經濟關系;保險人與保險中介人的經濟關系;保險公司之間的經濟關系;保險公司內部的經濟關系;政府與保險公司的經濟關系;保險公司與其他國民經濟各部門的經濟關系。
問題3
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形式,一方面它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時另一方面它又有自己獨特的法律特征:(1)射倖性;(2)附合與約定并存性;(3)雙務性;(4)要式性;(5)有償性;(6)誠信性;(7)保障性。
問題4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包括:(1)保險人;(2)投保人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必須是對被保險財產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即他們是被保險財產的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權人,或者是使用權人,或者是抵押權人,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險人,但是這種身份的變更以合同的生效為臨界點。在人壽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既可以以自己的身體為標的,也可以經他人同意以他人身體為標的訂立保險合同,當發生前者情形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人,當發生后者情形時,則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問題5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為投保人,但無論何種主體作為投保人,都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1)投保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問題6
(1)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合同中加以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如果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指定。如果沒有指定,則在被保險人死之時,由其繼承人領受保險金。
(2)當受益人為數個人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受益份額的,則受益人按照相同份額享有受益權。
(3)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是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得單獨變更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4)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5)受益人故意謀殺被保險人的喪失受益權;
(6)受益權不可以轉讓、繼承、出售。
問題7
保險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條款,是根據保險合同的法定記載事項制定的。
(2)附加條款,是經過約定在承保基本責任范圍基礎上予以擴展的條款。
(3)法定條款:是根據法律規定列出的條款。
(4)保證條款,是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必須履行某項規定所制定的內容。
(5)協會條款,是專由倫敦保險人協會根據實際需要而擬定發布的有關船舶和貨運的保險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