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8
因為財產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并不當然的導致合同的轉讓,因為標的所有權的轉移與合同的轉讓是兩種法律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所有權的轉移是物權行為,而合同的轉讓是債權債務的轉讓。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僅取決于賣者和買者的意志,而保險合同的轉讓則要取決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合同受讓人及保險人的意志。所以保險單不能隨著財產所有權轉移而自動轉讓。
問題9
導致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主要有:
(1)自然終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險合同因發生法定或約定事由導致合同的法律效力當然地發生不復存在的情況。
(2)因履約導致終止:因保險合同得到履行而終止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約定的保險事故已發生,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了給付全部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即告結束。
(3)因解除導致終止:是在保險合同期限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行使解除權,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
問題10
在保險業務中發生的爭議,可采取下列四種方式來處理:
(1)和解:爭議發生后由當事人雙方在平等、互相諒解基礎上通過對爭議事項的協商,互相作出一定的讓步,取得共識,形成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協議,以消除糾紛,保證合同履行的方法。
(2)調解: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據自愿、合法原則,在雙方當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以便合同得到履行的方法。
(3)仲裁: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4)司法訴訟: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訴訟程序向法院對一定人提出權益主張,并要求法院予以解決和保護的請求。
問題11
保險合同條款解釋的原則有:(1)文義解釋原則;(2)意圖解釋原則;(3)解釋應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則;(4)尊重保險慣例的原則。
四、閱讀與案例
1.某企業于19××年5月28日為全體職工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公司當即簽發了保險單并收取了保險費,但在保險單上列明,保險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兩天即5月30日,該企業一職周末外出游玩,不慎墜崖身亡。保險公司是否負給付保險金責任?為什么?
2.小學生張某,男,11歲。19××年初參加了學生團體平安保險,保險期限為當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當年10月5日張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樓施工工地玩耍時,被突然從樓上掉下的一塊木板砸在頭上,當即氣絕身亡。有人認為保險公司應先給付張某的死亡保險金,然后向造成這起事故的施工單位索要與此等額的賠償金。這種說法對嗎?為什么?本案該如何處理?
3.某個體戶李某于1998年4月1日,將其自有的一輛貨車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期限一年。1999年元月,李某將該車出售給劉某,但未到保險公司辦理過戶批改手續。后劉某在使期間與另一汽車相撞,經交通監理部門裁定,由劉某賠償對方修理費5000元,劉某以該車已投保為由,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拒賠。試分析:保險公司拒賠是否成立?為什么?
4.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萬元人壽保險,指定他的妻陳女士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與陳女士離異,與周女士結婚并生有一個兒子。但王先生并未申請變更受益人。王先生發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兒子及前妻陳女士都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申請。但保險公司經審核后,拒絕了王先生現任妻子和兒子的申請,將保險金給付了陳女士。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氣憤難平:丈夫車禍身亡,可得到保險金的不是可憐的妻兒,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試問這樣處理合理嗎?
5.某房主將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保險有效期為1998年10月2日零時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時。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將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煙花的小作坊,并沒有通知保險公司。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發生火災而全部燒毀。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有人認為被保險人將房屋由投保時的居住改為制作煙花,風險明顯增加。而被保險人既未向保險公司申報又未增加保費,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應負擔賠償責任。試問這種觀點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