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分析
該賓館所作的保證是一種明示保證。保險公司可以據此拒賠。因為該賓館違反了明示保證,而保證是保險合同的一部分,違反了保證,就意味著違約,保險人可以據此而解除保險合同,或宣布保險合同無效,在發生保險事故事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案例6分析
按照《保險法》和保險合同條款的規定,當保險標的的風險明顯增加時,被保險人有義務將這些情況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必要時還要增加保費。否則,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對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例中,被保險人將居住的房屋改為制作煙花,風險明顯增加。而被保險人并沒有通知保險公司,違反了告知義務,照理保險公司不應負擔賠償責任。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得知房屋已作它用后未提出異議,放棄了解除保險合同和增加保費的權利。所以,根據棄權與禁止反言的有關內容,既然保險公司已經棄權就不能再憑此而拒絕賠償。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出現棄權的現象主要基于兩種原因:一是疏忽的原因;二是基于擴大業務或保險代理人取得更多的代理手續費。
案例7分析
游客對故宮博物院沒有保險利益。因為保險利益是投保方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當保險標的安全存在時投保方可以由此而獲得經濟利益。若保險標的受損,則會蒙受經濟損失。在本案例中,保險標的(即故宮)的存在不會為投保人(即游客)帶來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保險標的發生事故也不會給投保人造成經濟損失,所以該旅客對故宮博物院沒有保險利益。
案例8分析
(1)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承租人對該房屋已經沒有保險利益。
(2)房東不能以被保險人的身份索賠。因為保單轉讓沒有經過保險人辦理批單手續,房東與保險人沒有保險關系。
案例9分析
保險公司不能承保,因為在未經其姐同意的情況下,劉某與其姐沒有法律承認的保險利益。在我國《保險法》規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案例10分析
保險公司會承保這批貨物。企業因尚未取得的該批貨物而沒有保險利益,在一般財產保險中是不能投保的。但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也可投保。
案例11分析
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根據近因原則,可將受害人趙某遭受傷害的過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初次受傷,假如就此為止,不遭受第二次碾壓,趙某是不會死亡的。第二階段,再次受傷,導致死亡。與趙某遭受意外傷害的過程相吻合,肇事司機李某的傷害行為也分為兩個階段,即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都是造成受害人傷亡的原因,但前因與后因之間沒有必然聯系,后因不是前因直接或自然的結果,后出現的故意犯罪為除外責任,所以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案例12分析
造成倉庫受損的原因是由敵機投彈擊中和燃燒起火,前一個原因屬于戰爭行為,是火災保險的除外責任;后一項是保險責任。根據近因原則,在風險事故連續發生中,敵機投彈擊中是造成損失的近因,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13分析
保險代理人誤以國產車收取保費的責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為在法律上應推定為放棄以進口車為標準收費的權利。保險人單方出具批單的反悔行為是違反禁止反言的,違背了最大誠信原則,不具法律效力。保險人單方出具批單變更合同,是一種將自己意志強加于投保人的行為。批單不是協商一致的結果,不可能成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不影響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險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錯誤推御全額賠付責任。《保險法》規定:“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據此,本案應全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