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關于“注冊情況”欄目內加蓋注冊部門印章問題
46 號文件第十五條規定:“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機構辦理注冊時,在申請人的職業資格證書的‘注冊情況’欄目內加蓋注冊部門印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廳(委、局)公章】”。各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機構也可制作和使用注冊專用章。為便于管理,注冊專用章必須先在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管理機構(商務部培訓中心)進行備案方可使用。
四、關于申請再注冊前的繼續教育問題
(一)繼續教育可由各地注冊登記機構負責,也可以由各地注冊登記機構指定并經商務部批準認可的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考前培訓機構負責。
(二)培訓的人員包括:
1.申請外銷員從業資格的再次注冊者;
2.申請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的再次注冊者;
3.在由人事部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制定的《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已獲得人事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共同頒發的助理國際商務師或國際商務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人員,在依照《暫行規定》及人事部有關換證要求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申請注冊者;
4.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一年后、三年之內申請注冊者。
(三)已獲得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外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其證書在有效期內,通過國際商務從業資格相應科目的考試 ,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后,無需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可直接向注冊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冊手續。
(四)為保證國際商務職業資格再注冊培訓質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際商務職業資格再注冊培訓工作應由經商務部培訓中心審核,并經商務部批準備案的各地指定的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考前培訓機構(名錄見附件)負責。
(六)各培訓機構應根據商務部培訓中心提供的“培訓綱目及要求”(見附件)并結合國際經貿形勢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再注冊培訓課程,并報商務部培訓中心批準備案后,實施再注冊培訓工作。
(七)《外銷員從業資格繼續教育、培訓登記證書》和《國際商務師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培訓登記證書》由商務部培訓中心統一印制,統一編號、統一管理、統一發放。屆時收取相關費用(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五、注冊時間
由各地注冊登記機構根據本地情況自行確定。并請通知商務部培訓中心。
六、 有關要求
(一)注冊登記機構每年應將本地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及再注冊的條件、程序、時間和有關要求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
(二)認真執行46號文件精神,不得弄虛作假。嚴格注冊登記責任。
(三)注冊登記工作原則上不得向考生收取費用。與注冊登記工作相關的費用應經當地物價管理部門核準后方可收取。
(四)登記注冊工作完成后,各地注冊登記機構應將情況上報商務部培訓中心,上報內容包括:
1.每年注冊及再注冊的總體情況匯報;
2.各類申請表及注銷表,包括:《外銷員從業資格首次注冊申請表》、《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首次注冊申請表》、《外銷員從業資格再次注冊申請表》、〈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再次注冊申請表〉、《外銷員從業資格注銷注冊登記表》及《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注銷注冊登記表》(以上樣表見 “46號文件”附表1至6);
3.各類登記表及統計表,包括:《外銷員從業資格首次注冊登記表》、《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首次注冊登記表》、《外銷員從業資格再次注冊登記表》、《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再次注冊登記表》、《外銷員從業資格注銷情況統計表》、《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注銷情況統計表》(樣表見附件)上報商務部培訓中心備案。
4.以上上報內容包括書面打印材料及軟盤各一份。
(五)商務部培訓中心發現上報備案的國際商務從業人員、執業人員中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或存在不符合 “46號文件”規定的注冊程序情況的,有權要求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機構予以復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