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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監督檢查局行政執法依據

發布時間:2011-09-30 共2頁

  一、行政執法機關
  單位名稱:圖們市價格監督檢查局
  單位類別:法定行政機關
  執法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家發計委令第1號)
  3.《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國家計委令第4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4.《關于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國家發計委令第2號)第十八條
  5.《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發計委令第8號)第二十一條
  6.《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國家發計委令第15號)第十一條
  7.《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3號)
  8.《吉林省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9.《吉林省涉案物品估價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10.《吉林省定價目錄》
  二、行政執法依據 
類別 序號 名 稱 制定機關 生效時間
法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2號) 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8.5.1
行政 法規 2 《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國家計委令第4號) 國家計委 (經國務院批準) 1995.1.25
3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家發計委令第1號) 國家計委 (經國務院批準) 1999.8.1
地方性 法規 4 吉林省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例 省人大 1997.12.19
5 吉林省涉案物品估價管理條例 省人大 2003.3.1
部門 規章 6 《關于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國家發計委令第2號) 國家計委 1999.8.5
7 《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發計委令第8號) 國家計委 2001.1.1
8 《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發計委令第13號) 國家計委 2002.1.1
9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國家發計委令第14號) 國家計委 2002.1.1
10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國家發計委令第15號) 國家計委 2002.1.1
11 《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計委令第17號) 國家計委 2002.1.1
12 《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暫行辦法》(國家發計委令第25號) 國家計委 2003.6.1
13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國家發計委令第26號) 國家計委 2002.12.1
14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國家發改委 2003.11.1
政府 規章 15 吉林省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省政府 2001.12.31
16 吉林省定價目錄 省物價局 (國家發改委審 定、省政府同意) 2002.6.1
  三、行政執法職權
 ?。ㄒ唬┬姓S可(行政審批共29項)
  1.特種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零售價格,普通食鹽包裝費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第3項中特種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零售價格,普通食鹽包裝費由省物價局授權市物價局制定。
  2.中藥飲片價格、醫院制劑價格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審批事項的通知》([2003]37號)第7項中藥飲片和醫院制劑價格委托市級管理
  3.水利工程供水農業灌溉用水最高限價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第10項水利工程供水中,農業灌溉用水最高限價,由省物價局授權市物價局定價。
  4.小水電上網電價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第11項電力中不在省及省以上電網銷售的地方自營小火電、小水電、熱電上網電價。由省物價局授權市物價局定價。
  5.城市供水價格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第12項公用事業中城市供水銷售價格及相關服務收費。由省物價局授權市物價局定價
  6.管道燃氣價格、集中供熱價格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第12項公用事業中管道燃氣銷售、集中供熱價格。由省物價局授權市物價局定價
  7.有線電視價格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第12項公用事業中有線電視價格。由省物價局授權市物價局定價
  8.公共交通價格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第12項公用事業中公共交通價格。由省物價局授權市物價局定價
  9.瓶裝液化氣中準價及浮動幅度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第12項公用事業中瓶裝液化氣中準價及浮動幅度。由省物價局授權市物價局定價
  10.內河港口收費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第13項交通運輸中中央直接管理以外的內河港口收費。由省物價局授權市物價局定價
  11.汽車客運具體價格、地方貨物搬運裝卸費、出租車運價及管理服務收費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第13項交通運輸中汽車客運具體價格、地方貨物搬運裝卸費、出租車運價及管理服務收費。由省物價局授權市物價局定價
  12.游覽參觀點門標價格、索道價格、場館價格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第16項旅游服務中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索道價格、場館價格。由省物價局授權市物價局定價
  13.環衛有償服務收費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第17項重要專業服務環衛有償服務收費。由省物價局授權市物價局定價
  14.保安收費、社團收費、停車場收費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第17項重要專業服務中保安收費、社團收費、停車場收費。由省物價局授權市物價局定價
  15.電網一戶一表改造具體收費標準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第17項重要專業服務中電網一戶一表改造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授權市物價局定價
  16.省轄市的土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低限價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第18項土地價格中,省轄市的土地基準價、標定地價、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低限價。由省物價局授權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17.房屋重置價格、經濟適用住戶及其它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具體價格,廉租房、公有住房租金具體標準、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具體標準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審批事項的通知》(〔2003〕37號)第19項房產中房屋重置價格、經濟適用住戶及其它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具體價格,廉租房、公有住房租金具體標準、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省物價局授權由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18.中小學學雜費、借讀費、住宿費具體標準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第20項公益性服務中,中小學學雜費、借讀費、住宿費具體標準由省物價局授權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19.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第20項公益性服務中,省級以下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重要的醫療服務價格、省級定價目錄以外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由省物價局授權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20.殯葬服務收費、公墓墓穴價格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第20項公益性服務中,殯葬服務收費、公墓墓穴價格。由省物價局授權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21.鐵路專用線共用收費標準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審批事項的通知》(〔2003〕37號)第8項鐵路專用線共用收費標準下放由各市制定
  22.汽車客運站服務收費、聯運收費標準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審批事項的通知》(〔2003〕37號)第9項汽車客運站服務收費、聯運服務收費標準的審批下放各市
  23.客運車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審批事項的通知》(〔2003〕37號)第11項客運車管理服務收費標準下放各市管理
  24.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
  《吉林省定價目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審批事項的通知》(〔2003〕37號)第12項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下放各市管理
  25.污水處理收費標準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審批事項的通知》(〔2003〕37號)第13項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下放各市管理
  26.普通高中借讀費收費標準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審批事項的通知》(〔2003〕37號)第14項普通高中借讀費收費標準下放各市管理
  27.企業鐵路專用線運價(不含煤炭鐵路專用線運價)
  法律依據:《吉林省定價目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審批事項的通知》(〔2003〕37號)第18項企業鐵路專用線運價(不含煤炭鐵路專用線運價)下放各市管理
  28、核發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
  法律依據:吉林省經營性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18號令)
  第十八條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經營性服務項目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發。
  29、核發收費許可證
  法律依據:吉林省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直接進行下列收費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無論屬于一次性收費,還是屬于經常性收費,都必須依照本辦法向價格主觀部門申報領取收費許可證。收費單位要在經辦場所和營業場所公布收費標準,實行亮證收費。
 ?。ǘ┬姓幜P(共12項)
 ?。ㄒ唬┙洜I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
  1.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3.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4.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5.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6.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7.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8.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9.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10.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11.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國家計委《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钡诰艞l:“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ǘ┙洜I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
  1.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2.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3.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
  4.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的;
  5.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
  6.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價格鑒證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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